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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忿非死羞(第1页)

死忿非死羞

【原文】

辛巳,昌邑孙景溪师尔周补浙江秀水县,余入幕。县民许天若,正月初五日黄昏醉归,过邻妇蒋虞氏家,手拍钞袋,口称有钱,可以沽饮。虞氏詈骂而散。次日虞氏控准,未审。至二月初一日,虞氏赴县呈催,归途与天若相值。天若诟其无耻,还家后复相口角。初二日夜,虞氏投缳自尽。

孙师受篆即赴相验。时松江张圯逢与余分里办事。虞居张友所分里内。张以案须内结,令将天若收禁通报。余以为死非羞忿,可以外结。张大以为不然。孙师属余代办,余拟杖枷通详。

抚军饬将天若收禁,并先查例详议。余为之议曰:“律文但调戏本妇羞忿自尽,例应拟绞。本无调奸之心,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例应拟流。夫羞忿之心历时渐解,故曰但经日即便是捐躯之时,即在调戏亵语之日也。今虞氏捐生,距天若声称沽饮时阅二十八日。果系羞忿,不应延隔许时。且自正月初六日以至二月初一日,比邻相安,几忘前语。其致死之因,则以虞氏催审天若,又向辱骂,是死于气愤,非死于羞忿也。拟以杖枷,似非轻纵。”府司照转,抚军又驳,因照流罪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此事至丙辰正月,病中梦虞氏指名告理,冥司谓余不差。是知许天若虽非应抵,而虞氏不得请旌。正气未消,在冥中亦似悬为疑案也。治刑名者奈何不慎?

《梦痕录》

【译文】

辛巳年(1761),昌邑人孙尔周补任浙江秀水县知县,我到他那儿做幕僚。县民许天若,正月初五黄昏时分喝得醉醺醺地回家,经过邻居蒋虞氏的家,手拍着钱袋,口口声声称自己有钱,可以买酒喝。虞氏与他吵骂后回家。第二天虞氏到官府告状,但案子还没有审理。

到二月初一,虞氏到县衙催办此案,回家路上与许天若相遇。许天若骂她无耻,回家后又相互发生口角。初二夜里,虞氏上吊自尽。

孙尔周受命立即到现场查验。当时松江人张圯逢和我分地区办事。虞氏居住的地区在张圯逢负责的地区里。张圯逢认为虞氏死于羞忿,案子不应公开升堂审理,下令将许天若收押后通报上司。我则认为虞氏并不是死于羞忿,这案子可以公开升堂审理。张圯逢坚持认为我这样处理不行。孙尔周要我代为处理这案子,我拟对许天若处杖刑后加上枷锁,然后将这一处理结果上报。

巡抚下令将许天若收押起来,先查律条议论后再拟报告。我因此议道:“律文上说只要是调戏,被调戏的女子羞忿自尽,调戏女子的人照例应处绞刑。本来并没有调戏**的念头,不过是说话轻慢无礼。而那女子一听污言秽语即刻便去轻生,照例应将说话轻慢的人处以流刑。羞忿之心时间一长会渐渐消解,所以说发生事情的那一天应该就是女子自尽的那一天,也就是发生调戏或口出污言秽语的那一天。现在虞氏上吊自尽,距离许天若声称买酒的时间已经过了二十八天。如果虞氏果真是由于羞忿而要自尽,那就不应该拖延间隔这么长时间。况且从正月初六而到二月初一,他们虽是近邻,却也相安无事,几乎完全忘了前几天吵骂的话。如此看来,虞氏自尽的原因,是因为她催着县衙审讯许天若,许天若又辱骂她,她是死于气愤,而并不是死于羞忿。对许天若拟处杖刑后加上枷锁,看来也不算故意从轻发落。”府里官署把我的说法转给巡抚,巡抚又驳回,于是我比照流刑罪减一等、处杖刑一百、处徒刑三年。

这事直到丙辰年(1796)正月,我在病中还梦见虞氏指名告状,阴间衙门说我处理不错。所以我知道许天若虽然不应抵命,而虞氏也不能立牌赐匾加以表彰。正气未出,在阴间似乎也成了件疑案。治理刑名案子的人怎么能不谨慎从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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