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慎决狱冤屈得伸雪
【原文】
乾隆四十九年,余任南昌县时,有僧俗互争山地一案,投到听审。缘俗家有祖遗山地二十余亩,片段不一,四至分明,以僧人造契盗葬,呈控究退。僧人亦以此山系伊师祖买自俗家之父,并非造占,抄契呈诉。对簿之下,据原告供称:“民父于三十三、四年在前县主任内,曾与山邻互讼,画有山图四址呈案。如果雍正年间买卖是实,何以图内并不注明。”问之被告,据称:“此远年买卖事,僧人不知底里,只知凭契管业。”两造各执一说。随当堂吊契卷查对,前案山图四至内并未注明卖于僧地为界之说,或系当时遗漏,未可据为造占之据。及吊僧人原契查核,则系雍正十一年所立白契,此亦为民间漏税常事,尚不能即决为伪造之凭。唤问契中代笔,均已亡故,系其子侄应审,无从质其真假。问僧人:“尔所葬者何人,是否尔之师祖、师父?”供曰:“前月葬的是师叔,师与祖早年物故俱葬自山。师祖是师父葬的,师父是僧人葬的。”诘以师何不葬于此山?供曰:“先不知从前买有此山,今年无意中于经卷箱内捡得:又因自山不能添葬,适师叔病故,遂抬赴此山,实非伪造盗葬”等语。惟查民间买卖田地房产,首重代笔中人,继凭红契。此案买卖原人均经物故,代笔中证俱无,且系五十年前白契,又于寺僧两代已葬自山之后,于该僧师叔将死之前,忽于经卷箱内捡出,谓为价实契真,其谁信耶?立以造占定断,尽可折服,可信无不平之失。惟阅契内笔迹为善书者所写,或此人即为此案讼师,因欲并究之。随令招出造契之人,僧不招,即令掌责、长跪。换审别件,完一件问一回,仍不招,又掌责一回。一连问完四宗,共计掌责五十,始则混认自造。令其照写不对,复议动刑,急呼曰:“情愿退还不要!”由是观之,止就案论案,僧虽口服心不服也。时已三鼓,姑令带出,以待来日复审。
退堂就寝,不能成寐。因思次日何以令其供出造契之人,须得代笔者亲笔红契以质之,无虑其不招矣。随披衣而起,将四鼓尽矣。出坐二堂,谕开宅门,叫守门差役即于署前唤代笔之子问话。顷刻带到。问以向习何业?尔父在日作何生理?尔能写字否?供曰:“乡民务农,向未读书,父亲在日训蒙,常为邻里作中代笔。”问以家中有无字迹?答以止有代笔谢资收簿一本,代笔契纸本村亲友人家甚多。随讨开城门,令其深夜赶取帐簿,并索契纸数张同来,嘱以务要雍正十一年前后三、四年内税过印契,白纸无需也。当促其速来速去,并不令差同往。意谓此番对出真假,既可究其造契之人,并可示掌责之不冤也。待至次日午前,人回,呈到取来红契六张,帐簿一本。细核之下,不但笔迹、花押、年分相同,且收据谢资簿内,是年四月十七日连收三家,第二家僧祖法名,并注明笔资银数,其为并非造占已无疑义,初何尝料及于此耶?
随复讯定断,僧人之屈遂明,俗家之诬可恕。唯余自恃擅责,每于仰对堂上之时,视听堂下之日,不禁愧怍交集之弗置也!从此益加敬慎,深以此为戒焉。
《未能信录》
【译文】
乾隆四十九年,我在任南昌县知县时,有一起僧人和俗人互相争山地的诉讼案件,投诉到县里听候审判。这个案子缘起于俗家有祖宗留下的山地二十多亩,片块不一,东西南北四方所到的界限很分明,认为僧人伪造契约侵占山地埋葬死者,呈递状纸控告,要求官府追究,退还侵占的山地。僧人也认为山地是他的师祖从俗家的父亲手里买来的,并非伪造契约侵古,抄写了一份契约呈交官府进行申诉。根据双方的诉状核对事实,据原告供称:“俗民的父亲在三十三四年前一位县令任内,曾经和住在山上的附近的人打过官司,画了山上土地四面地界的图呈报在案。如果雍正年间买卖是事实,为什么图内并不注明?”问到被告,据称:“这是很多年以前的买卖事宜,僧人不知底细,只知道凭借契约管理产业。”诉讼双方各自坚持一种说法。随着当堂提取契卷查对,前案山上地界图四方的界限内并未注明卖给僧家山地的地界,或许是当时的遗漏,不能立即确认为伪造契约侵占山地的证据。等到提取僧人原契核对,却是雍正十一年所立的白契,这也是民间为了漏税常有的事,还不能立即确定为伪造的凭证。传呼契约的代笔人,都已经去世,由他们的儿子、侄儿应审,无法问出其中的真假。问僧人:“你所葬的是什么人?是不是你的师祖、师父?”供称:“前月葬的是师叔,师父和师祖早年去世,都葬在自家的山地。师祖是师父葬的,师父是僧人葬的。”追问师父为什么不葬在这座山上?供说:“事先不知从前买了这片山地,今年无意中在经卷箱内检出契约;又因为自家的山地不能再添墓葬,恰恰师叔病死,于是抬到这块山地来,实在不是伪造契约侵占山地葬人”等语言。查百姓中间买卖田地房屋,首先重视代笔中人,继而根据盖过印的契约。这起案件买卖双方原来的当事人都已经去世,代笔中证人都没有,而且又是五十年前的白契,又在庙里的两代和尚已经埋葬在自家山地之后,在该僧师叔将死之前,忽然从经卷箱内捡出来,说契约货真价实,有谁相信呢?立即以伪造契约侵占山地定案,完全可以使僧人屈服,可以相信没有不公平的过失。只是看了契约内笔迹是字写得很好的人所为,或许此人就是此案的刀笔师爷,因而想对他一起追究。随即叫和尚招出伪造契约的人,和尚不招,就下令责打手掌、长时间跪在地下。然后审问别的案件,审完一起案件问一回;和尚仍然不招,又责打手掌一回。一连问完四起案件,共计责打手掌责五十下,开始是胡乱招认,随意编造。叫他按照他的供词写下来,却不回答;又议定动用刑罚,和尚急忙叫喊,说:“情愿把山地退还不要!由此看来,只就事论事,和尚虽然嘴里服心里却不服。时间已经是三更了,暂且下令带出,以待来日再审问。
退堂就寝,不能入睡。因而想到明天拿什么叫他供出伪造契约的人,必须得到代笔人亲笔写的盖了印的红契为凭证质问他,不怕他不招了。随即披衣起来,已经是四更将尽了。出去坐在二堂中,示意打开宅门,叫守门的差役立即到官署前面喊代笔的儿子前来问话。一会儿带到。问他以前学习什么职业?他的父亲在世的时候作什么生计?他能写字不能?回答说:“乡下百姓务农为业,从来没有读书。父亲在的时候作幼儿的启蒙老师,经常为邻居作中人代笔。”问到家中有无父亲的字迹?回答说,只有接受代笔酬金的记录簿一本,代笔契约,本村亲友家里很多。随后叫开城门,叫他星夜赶回家中取帐簿,并索要几张契约一起带来;嘱咐他务必要雍正十一年前后三、四年内交过税盖了印的红契,不要白契。催促他速去速来,并不叫差役和他同去。意思是要在这一次查出真假,既可追究伪造契约的人,又可以表明责打并不冤枉。等到第二天中午以前,人回来了,呈交取来的盖过印的六张红契。帐簿一本。仔细核对之下,不但笔迹、签字、画押年分相同,而且记载接受谢资的帐簿内,这年四月十七日连收三家,第二家就是和尚师祖的法名,并且注明了笔资的银子数量,僧人并非伪造契约侵占山地已经没有疑义了,当初何曾料到这一点呢?
随即复审定案,僧人的冤屈于是审明,俗家的诬告可以谅解。我自侍明智擅自责打僧人,每次仰对堂上,视听堂下的时候,不禁心里惭愧交集无法摆脱!因而从此更加谨慎,以这件事作为深切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