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契谋产
【原文】
余任宁远时,县民匡学义本陈氏子,为匡诚乞养。诚生子学礼,授学义田八亩归宗。后学礼病不起,赠学义田五亩,属以家事。学礼遗田二百亩。妻李氏能俭勤,历十七年增置田百余亩。岁息日埠,甚得学义力。
一日,田主赎产,会学义他出,李氏令子胜时检契,则载学义与李氏同买,各契皆然。询之学义,坚称产实公置,租亦公分,详记租籍。李氏诉前令,不直;诉府,发零陵,亦以产契租籍为凭;诉本道,发道州,逾年未结。李氏求发余审。
余思学义为李氏治家,田皆学义交易,李氏执契而不识字,契载自不可凭。但舍契以断,不足以关学义之口。且分租有籍,李氏不能以口舌争。因亦照契断为同买。李氏再三哀剖,至于号哭。余麾之去,而奖学义善经理。
学义忘余为鞫事矣。问其家产,曰:“共田十三亩。”问其息,曰:“岁入谷三十一石,得米十六石。”问其家口,曰:“一妻二子三女。”问其生业,曰:“某代李氏当家。唯长子年十八,方能力田。”余曰:“据汝言,完饷所余,不过十四五石米。以赡六口,食尚不给,尚有蔬薪日用,力何能支?”曰:“妻子度日甚苦。”余曰:“人皆言汝有钱,何也?”曰:“自苦自致耳。”余拍案大怒曰:“然则汝同李买田之资,必由盗窃来矣!”命吏检历年报窃档案,佯为究鞫。学义大窘,叩首曰:“某良民,未尝为盗。价皆李氏,契特伪书‘同买’,欲俟李氏物故,与胜时争产。故历年租入,并无欺隐。”盖租籍亦由学义伪为也。
余乃呼李氏慰谕之,契涂“学义”名,毁伪籍,产归李氏。李氏求究学义,累讼。余曰:“学义诚可恶,然吾念汝夫知人,设所托不当,原产且废,安能续置?”免其罚而勒令归宗。
《梦痕录》
【译文】
我在湖南宁远县任职时,县里有个叫匡学义的人,本是陈家的儿子,后来被匡诚收养。匡诚生了个儿子匡学礼,就给了匡学义八亩地让他回归本族。后来匡学礼得病不起,就送给匡学义五亩地,请他对自己家的事多加关照。不久匡学礼病故,共留下田产二百亩。匡学礼的妻子李氏节俭勤劳,前前后后花了十七年,又添购了一百多亩地,年收入逐渐增多,这中间匡学义出了不少力。
一天,田产原来的主人要赎回卖给李氏的田产,恰好匡学义外出,李氏就让儿子匡胜时查检地契,结果发现一张地契上赫然写着田产是匡学义和李氏共同购置的。再一查,所有地契都是这么写的。她询问匡学义,匡学义一口咬定这田产是两人一起买的,所收租金也是两人平分的,还说这些都详细记在租金簿籍上。李氏曾向前任县令告状,没有成功;再告到府里,被推到零陵县,也说只能以地契和租金簿籍作为凭证;又告到道里,结果还是被推到永州府道州,一年多了也不能结案。李氏要求让我来审理这起案件。
我想匡学义为李氏管理家业,购买田产的事全由他一手操办,李氏手持地契却不识字,所以地契上书写的内容自然不足为据。但不根据地契断案,显然难以堵住匡学义的嘴。况且租金怎么分配簿籍上全都记录在案,不能光凭李氏说的话为证。所以,我也只好照地契认定田产是李氏和匡学义共同购置的。李氏再三哀求分清是非,甚至在公堂上号啕大哭。我把她赶出去,还夸赞匡学义善于经营,治理有方。
匡学义得意之际,忘了我是审理这一案件的官员。我问他有多少田产,他说:“一共十三亩。”我问他收成,他回答说:“一年收稻谷三十一石,可得米十六石。”我问他家有几口人,他回答说:“有妻子,还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我又问他干什么事,他回答说:“我替李氏当家。只有大儿子今年十八岁,才能下田干些力气活。”我说:“照你所说,那么交了军粮,所剩不过十四五石米。你要赡养家里六口人,连吃饭都不够,还要有菜蔬、柴薪等日常支出,你怎么能应付呢?”匡学义说:“是啊,妻子和孩子们过日子的确清苦艰难。”我说:“不过人家都说你有钱,这是怎么回事?”他回答道:“自己的难处只有自己知道啊!”我拍案大怒:“那么你与李氏一起买田的钱,肯定是偷来的!”我喝令手下去翻查历年来报告失窃的卷宗,装着要详细查究的样子。匡学义大为窘困尴尬,连连叩头说:“我是守法良民,从来不干偷盗之事。买田产的钱实际上全是李氏的,地契上只是作假写成我和她‘同买’,我只是想等她过世后与她儿子争夺田产。所以历年租金收入,绝对没有欺骗隐瞒的成分。”实际上租金簿籍上也是匡学义做的假账。
于是我把李氏叫来劝慰一番,涂掉地契上匡学义的名字,毁掉他的假账,田产全归李氏。李氏还要求查办处罚匡学义,多次告状申诉。我说:“匡学义这人是可恶,但我想你丈夫看人是很准的,假如他当年托付的人不称职,原来的家产全都折腾光了,哪里还能再添置什么田产?”于是免除对匡学义的处罚,勒令他回归本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