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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惩械斗(第1页)

重惩械斗

【原文】

漳泉二府多械斗、劫掠案。龙溪令姚莹捕得渠魁五人,讯其案,皆数十起。既承伏,召其族长于庭诘之,各具状请罪。乃皆杖毙之,尸诸城门。凶徒股栗,逃出境。巡抚史公以不如制疑之。制军董文恪公曰:“漳人苦斗杀久矣。凶狠之徒,岁尝杀人数百如儿戏,官军莫可如何。吏捕率不得正凶。今姚令幸擒之,若逐案传质,则系累必数百人,非除暴安良本意。且漳州距行省六百里,即申解按律治之,凶民无由知儆。姚令朝捕而夕诛之,所谓‘刑乱国用重典’也。”自是悍俗为少变。

《先正事略》

【译文】

漳州、泉卅二府多械斗、抢劫案。龙溪县令姚莹抓住了为首的五人审讯,他们都曾作案几十起。罪犯供认后,姚莹召来他们的族长当堂质问,族长们分别写下文书请罪。接着,姚莹就把五个首犯用杖刑处死,把尸体陈列在城门。凶徒们都吓得逃出了县境。巡抚史致光以姚莹的做法不符合规定而加以质问。制军文恪公董教说:“漳州人长期以来被斗杀害苦了。暴徒们有时一年中杀人几百如儿戏,官军束手无策。衙役前往捕捉,通常也捉不到主犯。如今,姚莹总算把他们抓到,如果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传证人作证,势必牵连几百人,这可不是除暴安良的本意。而且,漳州距离省城有六百里,即使向省城申报、解押,按照律条惩治,暴徒们也无法被震慑。姚莹早上捕捉罪犯,晚上就把他们处死,正如《周礼·大司寇》上说的‘惩治乱的地方要用严厉的法律’。”从此,当地强悍的风气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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