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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祖坟木(第1页)

盗祖坟木

【原文】

乾隆乙巳春,余官右司。有某甲者盗伐祖父坟木二株,论如律,吏白当刺字。余曰:“律无是也。”吏曰:“诚然。顷浙江司某乙事同,问官比照窃盗例,已刺之矣。”满主事惑焉。余曰:“不然。子孙盗祖父财,祖父挞诸家而不号诸市者,弗忍被以盗名也。盗死与盗生奚以异?且律止杖与荷校,殆谓盗祖父与盗他人有间,虽痛惩其不肖,犹冀悔于将来。今加以黥,则成其为盗矣。无乃伤已死之心,绝自新之路乎?夫法非可意为增减者也。愚民无知,苟诛隐以求深,比照不孝戮焉,惟命又奚恤乎肌肤?”满主事曰:“君言大是。虽然,某甲某乙皆贫无赖,后必复犯,复犯而稽前案,大司寇必是刺者。吾与若当被议,请分任之。”

逾年,果如所言。吏部议各夺俸六月。而续纂刑例,遂增不得以赃少罪轻免刺之条。予在秋曹六年,同辈中议论寡合,此公岂易得哉?主事名五泰,静斋其号也。

【译文】

乾隆乙巳年(1785)春,我在右司任职。某甲偷砍了祖父坟地上的两棵树,按照法律对他判罪,官吏称应当刺字。我说:“法律没有这样的条款。”官吏回答说:“确实如此。但是前不久浙江处理某乙的事情和此事相同,审讯官参照窃盗的条例,已经处以刺字的刑罚了。”满族主事对此做法感到疑惑不解。我说:“不能这样判刑。子孙偷窃祖父的财物,祖父在家里痛打他,却不会在街市上大声宣扬,是因为不忍心子孙背上盗窃的罪名。盗窃死人的东西和盗窃活人的东西有什么差异呢?况且按照法律,对这样的情况只判处杖刑和以枷加颈的刑罚,大概认为盗窃祖父财物与盗窃他人财物有所不同,虽然严惩子孙的不肖行为,但是还希望他将来醒悟而后悔。现在施行黥刑,那么就确认他是盗贼了。难道不会伤害死者之心,断绝他的自新之路吗?法律不可以任意增减。愚蠢的百姓是无知的,如果惩处一件小事而往深处探求,那么可以比照不孝之罪而杀了他,人只有一条命,命都不在乎,还会体恤肌肤被刺字吗?”满族主事说:“你的话很有道理。虽然这样,某甲和某乙都是贫困无赖之人,往后肯定还会再次犯罪,再次犯罪就会追查到前面的案子,刑部尚书必定赞成刺字。我和你肯定会被议论,那就让我一起分担责任吧。”

过了一年,事情果然如他所言。吏部评议罚我们两人各自免去六个月的俸禄。而续编刑例时,就增加了不能因为赃物少、罪行轻就免于刺字的条例。我在刑部六年,同辈中很少有谈得投机的,所以像满族主事这样的人难道容易遇到吗?主事名叫五泰,号为静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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