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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郑 狱(第1页)

新郑狱

【原文】

长山石进士宗玉,为新郑宰。适有远客张某,经商于外,因病思归,不能骑步,赁手车一两,携钱五千,又两夫挽载以行。至新郑,两夫往市饮食,张守赀独卧车中。有某甲过,睨之,见旁无一人,夺钱去。张不能御,力疾起,遥尾缀之,入一村中。又从之,入一门内,张不敢入,但自短垣窥觇之。甲释所负,回首见张,怒执为贼,缚见石公,因言情状。问张,张备述其冤。公以无质实,叱去之。二人下,皆谓官无皂白。公置若不闻。

颇忆甲久有逋赋,但遣役严追之。逾一日,即以银三两投纳。石公唤问金所自来,甲答:“质衣鬻物。”皆指名以实之。石公遣役令视纳税人,有与甲同村者否。适甲邻人在,便唤入。石公问:“汝既为某甲近邻,金所从来,当自知之。”邻答:“不知。”石公曰:“邻家不知,其来暖昧。”甲惧,顾邻曰:“我质某物,鬻某器,汝不闻之乎?”邻急曰:“然,固闻之矣。”石公怒曰:“是必与某甲同盗,非穷治之不可!”命取梏械。邻人大惧,曰:“我以邻故,不敢招怨耳。今刑巳及身,何讳乎?彼实劫张某钱所市也。”遂释之。时张以丧赀未归,将责甲押偿之。

《聊斋志异》

【译文】

长山县进士石宗玉,担任新郑县知县。恰好有个远行客人张某,在外地经商,因为生病而想回家。张某不能骑马,就租借了一辆柴车,携带着五千钱款,又雇了两个男子拉着车子赶路。他们来到新郑县境内,两个男子到集市上去吃东西,张某看守着钱袋独自躺在车中。某甲从车旁经过,斜眼偷看,见旁边没有其他人,就抢过钱袋逃走。张某无力抵抗,只能使出全力,赶快起身,远远地尾随着某甲,进入了一个村庄。张某继续跟在后面,见某甲走进了一个院门,张某不敢进去,只好通过矮墙偷看。某甲放下所背的钱袋,回头发现了张某,十分恼火,就把他当作窃贼抓起来,并把他捆绑起来带到石宗玉那里,告了他的黑状。石宗玉审问张某,张某详细地讲述了自己的冤情。石宗玉以没有真凭实据为理由,斥退了两人。两人离开公堂的时候,都指责当官的不辨是非。石宗玉对他们的话不加理睬。

后来石宗玉回想起某甲有一笔欠交的赋税,就派差役严加追讨。过了一天,某甲就拿出三两银子交纳了拖欠的赋税。石宗玉传唤某甲,盘问他这些银子是从哪里来的,某甲回答说:“是当卖衣物所得。”并且报出物品名称加以证实。石宗玉派遣差役,让他查看前来纳税的人,其中有没有和某甲同村的人。正好某甲的邻居在场,就把他叫了进来。石宗玉问道:“既然你和某甲是近邻,那么他的银子从哪里得来,你肯定知道实情。”那个邻居回答说:“我不知道。”石宗玉说:“连邻居都不知道,这钱就来路不明了。”某甲害怕了,回头对邻居说:“我抵押了某物,卖掉了某物,你没有听说过吗?”邻居急忙说:“对,我确实听说过这些事情。”石宗玉发怒说:“你肯定和某甲共同盗窃,一定要彻底追究处分!”下令拿来手铐和脚镣。那个邻居非常害怕,就说:“我因为和某甲是近邻,所以不敢招怨惹祸。现在刑具已经要加到自己身上了,还有什么好顾忌的呢?那些银两确实是某甲抢劫了张某的钱换来的。”于是石宗玉释放了他。当时张某因为丢了钱款还没有回家,石宗玉又责令某甲抵押物品偿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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