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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赏缉盗(第1页)

重赏缉盗

【原文】

屠琴坞倬,钱唐人,以庶常宰仪征。尝语人曰:“善恶之报如影随形。然有时出人拟议之外,而亦未始不在人意计之中。”记得庚午冬月仪征任内,有湖广回空粮船,夜出瓜洲大江,三更入仪征境被盗。余连夜赴舟踏勘,即就本船水手究出端倪,旋将水手可疑者三人,带回署中鞫讯,遂得首从主名八人。盖即本船水手通同勾引也。仪邑捕役懈弛已久,余到任后,捐赀自募健儿数十辈,遇有要案,重赏缉捕,无不立破。至是乃选自募者八人,而以一家丁、一捕役领之,不分畛域,凡粮船所过,西至芜湖太平,南至苏松杭州,迄无所获。复折而北,始于邳州、宿迁、沛县、济宁,先后获四人,又于直隶武清获二人。甫被缚,而各粮船水手围拥数百人。方将夺犯,适漕帅许秋崖先生至,停舆查询,命中军协拿,众始散。于是招解到省,苏臬发首府督同首县覆审。长洲某公忽欲改盗为窃,窜易供词,具禀臬司详。

巡抚飞札,调余晋省会审。盖案情甚重,若误入数人死罪,未决则黑龙江之行已不可免。家人咸咎余办事太拙,本来有级可抵,虽不获盗亦无碍。今以两年之久,往返数千里,重赏跴缉,赔累至二千余金,案虽破,反致获咎,奈何?余笑曰:“人人能似余拙,天下可无盗矣。”遂赴省会审。相持一月未决。同官有为余二人调停者谓:将案情改作起意行窃,临时行强。则余与长洲皆无处分。盖起意行窃,则长洲翻供为有因,已可出数人于死罪矣。余次日即以此情面呈于大府,且自认原办情节太过。大府遂命余且回任。家人复咎余:“案情既无可疑,奈何不力争而迁就乎?”余笑曰:“曩盗犯到案即伏,以盗定案,是盗死于法。今有人必欲活之,而以避处分。故必致之死,是不死于法,而死于心矣。死于法公也,死于心私也。《书》曰:‘罪疑惟轻’,今余不疑于案,而疑于余心之介于公私也,故从轻。”后月余,省中信来,知臬司过堂,盗仍吐实。臬司大惊,复照原招定案。

《劝戒近录》

【译文】

屠琴坞倬,钱塘人,以庶常身份担任仪征县县令。他曾对人说:“善恶的报应如同影子跟随形体。虽然有时出于人的揣度之外,但也未尝不在人的意料之中。”记得庚午年(1870)冬月,我在仪征的任期内,有条湖广回来的空粮船,夜里从瓜洲驶入长江,三更时进入仪征县境内被盗。我连夜到船上实地勘察,从本船水手中查找出端倪,马上把水手中可疑的三个人带回官府审讯,于是查清了主犯和从犯共八个人的名字。原来这是该船水手和他们互相勾结起来干的。仪征县的捕役松懈懒散已有很长时间,我到任后,掏钱自己招募了几十个健壮的小伙子,遇到重要的案子,就出重赏缉拿罪犯,没有不立即破案的。这时我就挑选了八个自己招募的健壮的小伙子,让一个家丁和一个捕役带着他们,不分区域,凡是粮船所经过的地方,西面查到芜湖和太平县,南面查到苏州、松江和杭州,但也没找到一点线索。他们又折到北面进行缉拿,开始在邳州、宿迁、沛县、济宁,先后捕获四个人,接着又在直隶的武清捕获两个人。这些人刚被捆绑起来的时候,各艘粮船围拥而来的水手多达数百人。正当水手们想抢夺犯人之际,正巧转运使许秋崖先生来到,就停车查询情况,命令中军协助捉拿犯人,众人才开始散开。于是将犯人押到省会,江苏按察使指派事发当地的知府会同知县复审。长洲某公忽然想要将盗改为窃,窜改供词,我把这些情况全部禀报了按察使。

巡抚发来快信,调我到省城会审。因为案情严重,如果错误地从重量刑,置数人于死地,那么罪犯还没有判决,我充军黑龙江已不可避免。家人都责备我办事太笨拙,本来有官级可抵偿失职之罪,即使不抓获盗贼也无妨。现在历时两年之久,往返数千里,重赏严缉,赔钱累计达二千多两,案子虽然破了,却反而引来灾祸,怎么办呢?我笑着说:“人人都像我这样笨拙,那么天下之人就不用担心盗贼了。”于是我就到省里会审。相持了一个月,案子也没有断下来。同事中有人替我和长洲某公调停,他认为将案情改为当初只想偷东西,临时才实施抢劫,那样我和长洲某公就都不会受到处分。因为罪犯本来只想偷窃,那么长洲某公的翻供就有原因了,这样可以把数人从死罪中解救出来。第二天我就把这些情况面呈巡抚,并且自己承认原来办案太过分了。巡抚就命令我暂且回到原来的职位上。家人又责备我说:“既然案情没有可疑之处,为什么不尽力争取却要迁就处理呢?”我笑着说:“过去盗窃犯一归案就服罪,我就用盗窃罪来定案,这是盗贼死于法律。现在有人一定要救活他们,以此来避免处分。所以,如果我一定要置他们于死地,这是使盗贼不死于法律,而是死于我的用心。死于法律是出于公心,死于我的用心是出于私心。《尚书》中说:‘罪行如果有怀疑之处,就应当从轻处理’,现在我对于案情没有怀疑,但怀疑我的心介于公私之间,所以从轻论处。”一个多月以后,省里来信,得知按察使将此案过堂审理,盗贼才吐露实情。按察使大为震惊,就重新按照原来的招供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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