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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杀假盗首(第1页)

险杀假盗首

【原文】

余在广州府任,曲江县盗案首伙十四人,发审后,解经司院提审无异,牌示,次日即将首犯正法。昏暮时,忽接阳山县周(名家俊,江西人)禀云:拿获盗犯某,审出曲江县解省劫案,系伊为首;缘闻此案先经解省,必发府审办。移查不及,故遣家人解犯来省,听候提质。余将解来之犯,另置一处,一面于司监提出曲江全案人犯,复加细讯,内一犯供语参差,因究得挟仇诬陷实情。余曰:“一犯挟仇,他犯亦皆挟仇手?”据供,同伙之犯,因本人已认,故不复与辩。复讯首犯,仍矢口不移。余谓众犯曰:“现在首犯既假,真犯尔等认得乎?”众犯曰:“伊为首纠约为盗,如何不认得?”时已四鼓矣。旋提阳山县解到者,与十三人质认,同指曰:“此真盗首也。”前认盗首者,不禁放声大哭。问以何肯自诬,诉云:“畏刑不敢翻供,今得再生矣。”盖曲江令曾用重刑故也。

天曙,即赴臬署呼门禀见,备述前由,自认审错处分,其为首者今日断不可斩。臬宪(名山,后任刑部尚书)曰:“我与同咎”。旋,同请见抚宪董(名教增,谥文恪),抚宪曰:“二公不必着急,我亦有错。”当即知会督宪,越日复审定案,释假首,而诛真盗焉。此禀迟到一日,假首犯己正法矣,虽悔何追?周之功伟哉!

余服官二十余载,从无乞求上司事,因此案周公办事识大体,为乞院司各宪,皆应许之。迄阅十年,而周令犹困于封川小县也,噫!

《宦游纪略》

【译文】

我在任广州知府的时候,曲江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首犯、从犯十四人。开始审讯以后,押解经过提刑按察使司提审以后,没有提出异议。于是发布告示,第二天就要将首犯正法。傍晚时分,忽然接到阳山县周家俊的禀文说:捕获盗窃犯某,审讯出曲江县押解到省里的盗劫案,是以他为首;因为听说此案在此以前已经押解到省里,一定要发回府里审查办理。移交审查已经来不及,所以派家人押送犯人到省,听候提审。我把解来的犯人,另外放在一个地方,一面从按察使司提出曲江县案件全部人犯,再加以详细审讯,而假首犯仍然供称实在是盗贼的头。又隔开分别进行详细审讯,其中一个犯人的供词有出入,因而追究到挟带仇恨诬陷的实际情况。我说:“一个犯人挟带私仇,其他的犯人也挟带私仇吗?”根据供词,同一伙犯人因本人已经招认,所以不再为他辩解。又审讯首犯,仍然发誓不改变供词。我对众犯人说:“现在首犯既然是假的,真正的首犯你们认得吗?”众犯人说:“他领头纠集人当强盗,怎么认不得呢?”当时已经是四更天了。旋即提阳山县押解来的犯人,与十三个犯人对质辨认首犯,犯人共同指着他说:“这是真正的强盗头子。”在此以前承认是强盗头领的犯人,禁不住放声大哭。问他为什么肯诬认自己是首犯?他哭诉说:“怕受刑不敢翻供,现在得以再生了。”原来曲江县令曾用重刑审讯他,他才说自己是首犯的。

天明的时候,就到按察使司衙门叫门禀报求见。详尽叙述了以前的缘由,自己承担了审理错误的处分,说那个自己招认为首犯的犯人断然不可杀。提刑按察使明(名山,后任刑部尚书)说:“我和你一样有罪过。”不久,一同见巡抚董教增。巡抚说:“二位大人不必着急,我也有错误。”当即告知总督。过了一天复审定案,释放假首犯,杀了真正的首犯。这回禀文迟到一天,假首犯就已经依法处死了,即使追悔怎么会来得及呢?周县令的功劳大啊!

我作官二十余年,从没有请求上司的事。因为在此案中,周大人办事识大体,顾大局,为此请求院司各长官提升他,都答应了。可是到现在已经过了十年,而周县令仍然固守在封川小县作小小的县令呢,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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