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诘误杀罪(第1页)

诘误杀罪

【原文】

朱修度知广灵县。县民薛某偕其妹观剧,其友目送之。薛怒,刃伤其左乳死。逮讯,自谓罪必死,大言曰:“早欲杀之。杀人者死,无悔也。”越日,复问曰:“尔善拳击乎?百不失一乎?”曰:“无之。”君曰:“然则一刃何以即死也?”曰:“刃时不料其即死。”曰:“不料其即死,胡不再刃?”曰:“小人见其血不止,心惕息,何忍再刃也。”律:误杀罪弗死。若云早欲杀之,则为故杀,虽不死,且论绞决。而薛实误杀,乃减等。君常曰:“律则一耳,然南方案多情重法轻;北方案多情轻法重,稍忽之,失其情矣,能无慎乎?”

《先正事略》

【译文】

朱修度任广灵县知县。一次,县民薛某和他妹妹一起去看戏,他的一个朋友一直看着他们离去。薛某生气了,用刀刺伤朋友左乳而致死。逮捕后审讯,薛某认为自己的罪一定要处死,就说起大话:“我早就要杀他了。杀人偿命,我不后悔。”过了一天,朱修度又问:“你善于用拳打吗?一百次没有一次打不中吗?”答:“不是这样。”“那么,为什么一刀就将他致死了呢?”答:“用刀刺时没想到他会死。”“没想到他会死,为什么不再补上一刀?”“小的见他流血不止,心中紧张,哪里忍心再刺。”按照律条,过失杀人的不判死刑。如果说早就想杀,则属于故杀,即使不处斩,也要处绞。而薛某其实是过失杀人,就减了他的刑罚。朱君经常说:“律是统一的,但是南方的案子经常是情节重、处罚轻;北方的案子经常是情节轻、处罚重,稍有闪失,就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了,能不谨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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