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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案缉凶(第1页)

奸案缉凶

【原文】

丁亥,乌程蒋明府志铎以前友办县民沈二命案未协,延余接理。沈二者,沈洲之堂弟也。沈洲与蒋四共船以渔,六月中泊而修之。泊处有屋两间,为张氏所居。沈二一夕悬尸船上。蒋君初验,沈二绳痕周匝,疑为勒死。无可究诘,刑求张氏。张氏供:初与沈二有奸,后与沈洲奸通。沈洲妒奸谋勒,蒋四从而加功。张氏闻声出视,畏威闭户而寝。如何悬尸,则未之见也。照谋命问拟沈洲、蒋四。解府,供大翻异。

余检案曰:“沈二奸在先,沈洲奸在后。据沈洲供,因张氏待沈二情厚,是以生妒起谋。夫张氏以情好方密之人,目击其因己而致死,仓猝之中,情不可遏,何至默无一言,闭户寝息?且妒奸者沈洲与蒋四无涉,蒋四何以遽肯加功?况既勒死在地,何难弃尸远处,而悬挂自己舟边?揆之情理,均无一是。”蒋君不能答。因寻求其故,则前友主之,蒋君成见若不可破。余曰:“必尔,获咎甚大。”遂辞蒋君。蒋君固留,乃层层推驳,属蒋君覆勘。沈二毙命之日,沈洲等并未相见,亦并未在舟边歇宿。张氏归宁数日,并未在家。查传张氏母族并沈二等邻佑,俱与县供相符。原审皆属子虚。余属蒋君乞本府发回原招作覆审改正,详请委员会勘与覆审,同详请另缉正凶。

《梦痕录》

【译文】

丁亥年(1767),乌程人知府蒋志铎因以前的朋友审办沈二命案不够恰当,就请我接着审理此案。沈二这人,是沈洲的堂弟。沈洲和蒋四合用一条船打鱼,六月中旬歇下来修船。船只停泊的地方有两间房,是张氏居住的屋子。沈二一天晚上在船上上吊。蒋志铎初步查验,沈二头颈周围都是绳子的痕迹,于是怀疑他是被勒死的。但这事无从查究,只能用刑讯问张氏。张氏交代:最初她与沈二有奸情,后来又与沈洲发生关系。沈洲妒忌沈二与她有奸情,想将他勒死,蒋四便参与帮忙。张氏听到打闹声音后出来探看,一看这样子就关了门去睡觉。至于沈二的尸体是怎么吊上去的,则没有看见。蒋志铎照谋害人命罪给沈洲、蒋四定案。押到府里后,没想到沈洲、蒋四将以前的供词全都推翻。

我翻检卷宗道:“沈二与张氏的奸情发生在前,沈洲与张氏发生关系在后。根据沈洲的供词,因为张氏对沈二情深,因妒忌而产生谋杀的念头。张氏因有感情而喜欢的人,眼看着他因自己的关系而被用绳勒死,仓促当中,肯定怒不可遏,怎么会默默地一言不发,竟然关起门来睡觉?况且心生妒忌的沈洲与蒋四毫无关系,蒋四为什么会立刻来参与帮忙?再有,已经将沈二勒死在地上,把尸体扔到远处又有什么难处,却要将他吊在自己船边?从情理上考虑,这几条没一点能站得住脚。”蒋志铎回答不上来。于是我寻求他们当初定案的原因,我想是因为蒋志铎以前的朋友审办这案,所以蒋志铎的成见好像难以打破。我说:“如果一定要这么断案,那害处可太大了。”我向蒋志铎辞行。蒋志铎再三要我留下来,我就层层推理驳斥,请蒋志铎重新勘验。沈二死去的那一天,沈洲等人并没见到他,也并没有在船边歇宿。张氏回娘家已经好几天了,并没在家里。查问张氏娘家亲人以及沈二等人的邻居,说法全都与县里得到的口供相符。原审查得的情状全属子虚乌有之事。我要蒋志铎请求府里将案子发回原审县作覆审改正,报请上司派人一起参与勘验覆审,同时报请另行缉拿真正的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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