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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犯奸(第1页)

讨债犯奸

【原文】

邑权家山沟内有无名男子被杀,署任栖霞令杨烛往验,尸溃不可辨,惟旁有草帽、烟袋、墨染孝鞋。七月十二日交印后,即以案移交。予以杨老吏,求其教。杨曰:“此等案徐徐办,如有所获,坐签押房屏人细细勘问。慎勿遽坐堂,动大刑。”

予遴役蹈缉,知尸为巨人于志朋。其叔某言:“志朋六月自京回,尝言有蓄金,欲娶妇。腰系搭包,包裹甚壮。某日同乡人赵二赶城集不回。今以草帽、烟袋、墨染孝鞋知之。”予传赵二问之,二言:“某日同志朋到城,即各买粮食去。”予传讯粮行头,则言:“志朋买麦几升,与人争詈。有赵二劝解。”二言:“劝解后同在某店饮酒,风凉南门外桥头。志朋言欲往山南索欠,拉我为伴,黑夜经朱丛社,被柳某以为贼而杀之。”唤柳至,服军牢衣帽,杂班中,不识也。既又诬冯家村冯大喜、二喜,令二人与差役四人并上,亦莫辨。二计穷,始称真犯为栖霞县黄连树赵十。复语言闪烁不可信。

捕十至,竟称冤,词色如平人。夜阴使侦之,二多方诘责,十谈笑自如也。已乃知十妻朱氏之母为福邑人,令其母迎女归传讯。朱故犯奸妇,多方诘之,乃供:“夫故卖奸。是夜于志朋来索欠,夫称贫,于日:‘闻你取新女人,很标致,何患无钱?’即许八百文,夫引入室。妇因病口臭,志朋奸不如意,为谩语,称不值八十文,即起出。夫索钱,志朋反索欠。夫忿骂,于回骂,相扭殴。于摔夫跌地,适绊所借赵明新斧柄上,夫即拾斧起,连砍于死。时有赵六瞎子、赵冬子、赵芹子等闻声至,夫勒令扛尸,以于衣包其首抬出。瞎子等抬其脚,走八、九里,弃福山境内。夫晨归,自洗其衣背。又买白布一大尺,令妇挖补。”语甚详。唤十面质,犹狡辨。脱其上下衣,虽叠洗补,以水喷之照日下,血点隐隐现出,十乃俯首无词。佥供如一。乃移栖令同抵十家,验杀人处。时十族贡生某某先率数十人具保,是日又合族呼冤。予问:“斧何在?”则云:“斧自杀志朋后即送掷赵明新房门内。”当令差押明新取斧来验,锋上血犹殷红透里,不可磨。众骇散。遂具狱坐十故杀,余治移尸罪。

或曰:十本与赵二、瞎子辈谋于志朋财,死后取其包裹,则大钱数百文也。余以因奸死有确据,援为谳。人皆服之。

【译文】

乾隆甲申年(1764)六月二十八日,县里权家山沟里有个无名男子被杀,栖霞县代理县令杨烛前往查验,尸体已经腐烂不能辨认,只在尸体旁边遗有草帽、烟袋、墨染的孝鞋。七月十二日杨烛交印离任,就把这案子也移交过来。我看杨烛是个办案老道的官吏,就去向他讨教。杨烛对我说:“这类案子要慢慢地办,假如有所收获,要坐在署名签押的公堂里屏退周围的人以后再细细勘问。还有,千万不要一坐到公堂上就动大刑。”

我于是挑选了几个衙役前去查缉,知道尸体是巨人于志朋。他的叔叔于某说:“志朋六月从京城回来,曾说积蓄了一些银两,想要娶媳妇。他腰里系着个搭包,显得鼓鼓囊囊的样子。某天他和同乡赵二去城里赶集没有回来。今天我从草帽、烟袋、墨染的孝鞋可以知道是他。”我把赵二传来讯问,赵二说:“某天我和志朋到城里后,就各自分头去买粮食了。”我又传讯粮行掌柜,他却说:“志朋买了几升麦,跟人吵起来。赵二曾在一边劝解。”赵二于是说:“劝解后我和他一起在某店饮酒,又到南门外桥头上吹凉。志朋说要到山南索讨欠款,拉我做伴,深夜经过乡野林间的社庙,被柳某当作贼杀了。”我把柳某叫来,让他穿上士卒的衣帽,混在穿相同衣帽的人中,赵二根本认不出他。接着赵二又诬冯家村冯大喜、二喜,我叫这两人与四个差役一起来,赵二也认不出谁是大喜、二喜。赵二想不出办法了,才说真正的凶犯是栖霞县黄连树村的赵十。但一会儿赵二说话又闪烁其词,显然叫人难以相信。

我派人把赵十抓来,赵十竟连说冤枉,再看他神色,也和平常人一模一样。我夜里暗暗派人去探看,赵二反复在盘问赵十,赵十却仍然谈笑自如。后来我知道赵十之妻朱氏的母亲是福山县人,就让朱氏母亲把朱氏叫回娘家,接着再传讯朱氏。朱氏本是作奸犯科的女子,经反复讯问,才开口供道:“我丈夫本来专干卖奸勾当。那夜于志朋来索讨欠款,我丈夫连连称穷,于志朋便说:‘听说你新买了个女人,长得很是标致,你还担心没钱?’于志朋答应出八百文,我丈夫就把他引入屋里。那女人因患病口臭,于志朋与那女人鬼混后不满意,就说我丈夫骗他,这女人不值八十文,说着站起来便走。我丈夫向他要钱,于志朋反过来索讨欠款。我丈夫气得骂他,于志朋也回骂,骂着骂着就打了起来。于志朋把我丈夫摔倒在地,恰好绊倒在借来的赵明新的斧头柄上,我丈夫就抓起斧头,向于志朋连连砍去,直到他断了气。当时有赵六瞎子、赵冬子、赵芹子等人闻声而来,我丈夫叫他们扛起尸体,拿于志朋的衣服包起他的头后抬出去。赵六瞎子等人抬着于志朋的脚,走了八九里地,把尸体扔在福山县境内。我丈夫天亮才回来,自己把衣服背上部分洗了一下。他又买来白布一大尺,叫那女人挖掉有血迹的地方再补上去。”朱氏交代得真是够详细了。我把赵十传唤来当面对质,赵十还要狡辩。我让衙役把他衣服脱下来,衣服虽然已洗过补过,但用水喷了以后放在日先下照,仍隐隐约约显出血点,赵十这才低下头来,说不出一句辩解的话。所有人的口供都对得起来了。于是我把凶犯移交栖霞县令,又与他一起到赵十家。验看杀人现场。当时与赵十同族的贡生某某先是带了几十个人具保,那天又带了族里所有的人一起来喊冤。我问:“杀人的斧头在哪里?”赵十答道:“杀了于志朋后斧头就扔到赵明新房门里去了。”于是我当即命令差役押着赵明新去把斧头取来验看,只见斧头锋刃上还有殷红的血迹渗进去,擦也擦不掉。赵十族里那些人吓得一哄而散。于是我将赵十按故意杀人结案,其他人按移尸罪惩处。

有人说:赵十本来与赵二、赵六瞎子等人谋划抢劫于志朋的钱财,结果杀了于志朋后抢了他的包裹,包里只有大钱几百文。我认为于志朋因奸而死有确凿证据,所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大家都对这样判决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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