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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听母(第1页)

财产听母

【原文】

程迥字可久,绍兴余姚人,知进贤县。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决陈长年辄私卖田,其从子诉有司十有八年,母鱼氏年七十坐狱。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阕日,理为已分,令天下郡县视此为法。

迥议曰:“在律,别籍者有禁,异财者有禁。当报牒之初,县令杖而遣之,使听命于其母可矣,何积滞而达于登闻院乎?《春秋榖梁传》注曰:‘臣无讼君之道。’夫诸侯之于大夫犹若此,子孙之于母乃使坐狱以对吏,爱其亲者闻之,不觉泣涕之横集也。按令文,分财产,谓祖父母、父母服阕已前所有者。然则母在,子孙不得有私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何至豫期母死,又开他日争讼之端也?又安知不令之子孙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师帅,政教所由出。诚宜正守令不职之愆与子孙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为人母者。”

《宋史》

【译文】

程迥,字可久,宁陵人,任进贤县知县。朝廷检查办案的命令颁发下来,原来是查办平江府知府王佐处理陈长年擅自私卖田产一案,陈长年的侄子告官府已经长达十八年,他母亲鱼氏七十高龄还被扯到诉讼官司中去。朝廷分辨是非后按照法律予以更正,下令到老母过世服丧期满那一天,才能从道理上说田产是陈长年自己的,又令天下所有郡县把这一更正视作法律。

程迥议道:“从律法来说,如果母亲健在,就禁止另立户籍,禁止有其他财产。当初报案时,县令完全可以把陈长年杖责一顿后赶出去,让他听命于老母就行了,何必拖了这么长时间,一直闹到收取臣民奏章的登闻鼓院?晋朝范宁在《春秋榖梁传·僖公三十年》注释中说:‘做臣子的绝无告发君主的道理。’诸侯之于大夫尚且如此,现在做子孙的竟让母亲扯到诉讼官司中去接受官吏审讯,如果让一个爱自己母亲的人听说这样的事,那真会不知不觉涕泪横流了。按照律令条文:所谓分割财产,是指祖父母、父母过世服丧期满以前所有的财产。但母亲健在的时候,子孙不得有私财。即使母亲短期内用完了所有的财产,子孙也不得违反祖宗教令而拥有财产。怎么能预先猜测母亲过世,提前卖掉田产,以至引起日后争讼呢?又怎么知道那不肖子孙不会比母亲早死呢?郡守县令,本来就是百姓的管理者,本来就是颁发政教法令的人。现在确实应该好好查处郡守县令不尽职责的过错,好好查处做子孙的不孝敬父母的罪行,以孝敬天下为人父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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