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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媳同凡(第1页)

未婚媳同凡

【原文】

杜纮字君章,濮州鄄城人,由进士为永年令。岁荒,民将他往,召谕父老曰:“令不能使汝必无行,若留,能使汝无饥。”皆喜听命。乃官给印券,使称贷于大家,约丰岁为督偿,于是咸得食,无徙者。明年稔,偿不愆素。神宗闻之,用为大理评断官。

每议狱,必傅经义。有幼女养于夫家而死,吏当如婚法。纮言:“礼,妇三月庙见,‘未庙见而死,则归葬女家,示未成妇也。’律,定婚而夫犯,论同凡人。养妇虽非礼律,然未成妇则一也。”议乃定。擢刑部郎中。

《宋史》

【译文】

杜纮,字君章,濮州鄄城人,由进士而任永年县令。那年闹饥荒,百姓外出逃难,杜纮召集父老乡亲说:“我这县令不能叫你们一定不要外出,但你们如果留下来,我能使你们不挨饿。”大家都高兴地留下来听他命令。于是官府发票券给百姓,凭券称粮借给百姓,约定年成丰收要偿还,这样百姓都得到粮食,没有人外出逃难。第二年庄稼成熟后,大家纷纷还债,没有违约不还的。宋神宗听说这事后,任命杜纮为大理寺详断官。

每次断案时,杜纮一定要引经据典,参照经义。民间有一个幼女已经许婚人家,还没行婚礼已被男家收养,结果被未婚夫杀死了,官吏判决这起案件与杀死已婚女子一样。杜纮说:“从礼来说,《礼记·曾子问》上说,一个女子嫁到男家,假如男方的父母已死,应该在三个月后到祖庙中参拜。‘假如一个女子嫁到男家,还没到祖庙中拳拜过已故的公婆,这个女子自己去世了,应把她葬到娘家墓地,以表示她还是未婚女子。’从法律条文来说,如果一个女子订婚后丈夫犯罪被处死,这个女子像其他所有人一样论处。这个被收养的女子虽与《礼记》或法律条文上说的不一样,但被收养的女子、《礼记》上所说已出嫁而尚未到祖庙中参拜过已故公婆的女子、法律条文上所说的只是订婚的女子,都算作未婚女子,她们是一样的。”这样,众多官员的争论才算结束。杜纮后来升任刑部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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