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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甲乙分而争者止(第1页)

易甲乙分,而争者止

【原文】

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产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曰:“此非台省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上既许,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既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

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诘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岂彼所闻异乎?

【译文】

宋朝的张齐贤丞相在朝廷中书门下内省的时候,皇帝的外戚中有因分家产不均匀而互相告状的,再加上由于他们进入宫中在皇帝面前各自陈述理由,经过十多次判决都不服。张齐贤说:“这不是台省所能决断的,请让我自己处理这个讼案。”皇帝答应以后,张齐贤就坐在相府里把告状的人都叫来。张齐贤问道:“你不是认为他分的财产多,你分的少吗?”都说:“是这样。”张齐贤就让他们立下所供属实的字据,并且派两名官员催促他们搬家,让甲家迁进乙家,乙家搬入甲家,物资、钱财同原来一样都放在墙边,只是交换了分家的字据。这样做以后,告状的人才不告了。第二天张齐贤向皇帝奏明了处理的情况,皇帝很高兴,说:“我本来就知道除了你别人是没有办法判决此案的。”

宋朝翰林学士曾肇所撰《王延禧朝议墓志》说:“王延禧担任岳州沅江县令的时候,有兄弟俩分割财产,弟弟软弱,分得的田地都是下等的,因此上告分割不均。延禧盘问哥哥,哥哥说:‘分得均匀呀。’于是命令兄弟二人把分得的田地互相交换过来。哥哥不服气,告到州衙,州官笑道:‘这是使用张咏尚书的断案方法呀。’”是他们所听说的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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