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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母柩罪减劫墓(第1页)

论盗母柩,罪减劫墓

【原文】

苏寀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

寀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著于令,此乃用宋所请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

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社会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逐释之以闻。则异乎寀所请者。

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

【译文】

苏寀给事做大理寺详断官的时候,百姓中有一家父亲死后母亲改嫁的;儿子听说改嫁的母亲死后已经埋葬,就偷挖出他母亲的棺材同他父亲同葬,根据法律规定挖坟盗棺应当处以死刑。

只有苏寀说:“儿子盗母亲的尸棺,放进他父亲的坟墓,这哪能同挖坟盗取钱财的相比呢?”报请朝廷评断,这个人得以减罪免死。

宋朝少卿侯瑾担任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一个人,父亲死后,母亲改嫁了。十多年后,母亲也死了。这人擅自挖开坟墓,取走母亲的棺材,跟他父亲合葬了。按法律,应判斩首,执法官吏按旧例从轻判决,侯瑾请求朝廷把这一案例写进刑法中去。这是把苏寀的请示当作旧例援引过来。本来母亲跟她的后夫合葬在一个墓穴里了,挖开坟墓取走她的棺材,所以按偷棺掘墓的条款判罪,经过请示朝廷,仅仅减免了死罪。

宋朝状元张唐卿担任陕州通判时,有个百姓,他的母亲离开父亲,又跟别人结婚了,已死。等父亲死后安葬时,他因母亲不能跟父亲葬在一起很是不满,就偷来母亲灵柩一同安葬了。执法官吏请求依法惩处,唐卿代理知州事务,他说:“这个人只知道要有孝心,不知道还有法律。”于是将他释放了,并呈报了朝廷。这和苏寀所请示的案件是不相同的。

原来母亲的后夫还活着,母亲死后停放灵柩,没有埋葬。这入只是偷来母亲灵柩罢了,并非挖开坟墓取走棺材,那么处罚也就轻了。即使释放了他,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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