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以乳医,诬子者服
【原文】
韩亿参政知洋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资。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积十余年,其诉不已。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
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
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
所宜也。彼诬其子为他姓者,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故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众无以为辞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译文】
韩亿参政主持洋州的时候,有个叫李甲的土豪,哥哥死后逼迫嫂子改了嫁,于是就诬陷嫂子的孩子是别人家的,以达到独占家产的目的。嫂子多次到官府去告状,李甲每次都贿赂官吏,叫官吏拷打她迫其承认自己是诬告;先后十多年中,嫂子一直不停地告状。韩亿审阅原来的案卷时发现没有为她接生的接生婆的证明。
一天,韩亿将李氏家族的人都召集到一起,把接生婆带来给他们看,大家就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了,这桩冤案才分辨清楚。
人们曾说过:推求事实有两方面,一是分析犯罪情节,一是寻找有关证据。本来应当两者兼用。然而证据有时难以凭借,那就不如分析犯罪情节,可以击中其内心深处的隐秘;情节有的难以看清,那就不如摆出证据,可以折服双方口舌的争辩。两者交替使用,各有其适宜的场合。那人诬蔑哥哥嫂嫂的儿子是外姓人,所引用的证据想来也不止一种,唯独没有引接生婆作证明,那么,他是有意掩盖实情就能看出来。因此,把有关的人都召集来,带来那接生婆当面作证,既能击中他内心深处的隐秘,又能折服双方口舌的争辩。那么,大家再也没有什么说的,冤情终于得到澄清,不也是应该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