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父守辜,出限原罪
【原文】
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
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诉而后得原也。苟为鲁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译文】
马宗元待制小的时候,他的父亲马麟因打人被关押起来,在等待保辜期限过去时受伤的人却死了,他的父亲将要按法律规定被判处重罪。马宗元推算出死者被打伤后死亡的时间在保辜期限外的四刻,于是向州府作了申诉,他父亲的罪行才得到宽免,马宗元从此出了名。
保辜期限按天数计算,可是一天按一百刻计算。被殴伤者死在保辜期限外,不按打人致死的罪行处理,而按打人致伤的罪行处理。法律所谓保辜期限以外,没有时间远近的区别,虽然只是保辜期限以外四刻,那也是期限之外。
执法官吏核议判刑,本来就该这样处理,不需要因为他的儿子申诉然后才得到宽恕。如果执法官吏马虎草率,有时可能造成错判,使无辜者受害。发生这种情况,能够申诉冤枉,澄清事实,也是值得称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