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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工会与资方关系(第1页)

第11章工会与资方关系

当员工选择由工会来代表他们时,企业和工会就会通过各自的代表以集体谈判方式来决定某些事项,如工薪水平、福利和工作条件等。当劳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就这些事项达成协议后,企业和工会的代表还必须共同努力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并处理各种申诉。所谓申诉,是指员工对企业提出的正式的抱怨。由此可知,集体谈判和申诉程序是两个相互衔接和相互影响的重要制度。

11。1工会与资方关系的性质

无论是工会组织想将某一群体组成独立的工会或吸收为自己的会员,还是员工们希望组成自己的工会,工会或工会发起人都必须得到员工的鼎力支持,以使自己有资格成为员工的合法代表。各种有关研究表明,员工加入工会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对企业本身及企业对待他们的方式不甚满意,并由此寄希望由工会来改善其处境。如果员工未能从企业那里得到公正对待,那么他们就会求助于工会来帮助实现他们自认为是公平的待遇。

工薪、福利、工作上的安全保障以及负责人对自己的态度,是员工所关注的最主要的方面。

对美国工会的会员们来说,过去几十年关于工会会员数量的统计数字可能有些令人沮丧。从1945年~1960年,工会会员大约占全部劳动者数量的30%以上。但到了90年代中期,私营部门工会会员占全部私营部门员工的比例不足16%。这种下降趋势仍在继续。目前,工会所代表的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劳动者的比例低于15%。

经济学家们认为,导致工会势力下降的原因包括:政府管制的放松、国外竞争的压力、寻找工作的人数大量增加、企业普遍认为雇用工会成员要比雇用非工会成员的代价高,等等。此外,与已往工会处于上升期的年代相比,如今的企业管理层在与工会的对抗中往往采取了更强硬的态度。

前面所述的劳动大军的变化,对劳动力工会化程度的降低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多年来,美国工作职务的增加主要发生在白领员工数量较大的服务业。另外,妇女就业比例的大幅上升和非全日制员工的较快增长也促进了职务构成的变化,而工会有史以来一直难以使白领和妇女员工成为工会会员。

工会在组织公共部门的员工方面相对比较成功,特别是州和地方政府的员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一般都比较高。

美国劳动者是由许多不同的工会来代表的。但是如果不考虑规模和地域范围,那么可以说主要有两类工会从长期看一直获得了发展。一类是同业工会,另一类是产业工会。同业工会的会员大多从事同一类型的工作,通常运用同样的技能和受到同样的培训。如国际桥梁、建筑与装饰钢铁工人联盟(TheIionalAssoe,StrudOralIronWorkers)和美国电视与广播专家联合会(TheAmeriFederationforTelevisionandRadioArtists)就属于同业工会。产业工会是同一产业或同一公司中从事各种工作的员工所组成的工会。美国食品和商业工人工会(TheUnitedFoodandercialWorkers)、汽车工人工会(TheUoWorkers)和美国州、县和市政雇员联合会(TheAmeriFederatioyandMunicipalEmployees)就属于产业性质的工会。

各种劳工组织形成了多层次和复杂的组织结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是联盟,它由许多自治的国内和国际工会联合而成。这种联盟使得各独立工会可以共同奋斗,并在公众、立法机构和会员面前采取更加统一的立场。

美国最有名的联盟是劳联-产联(AmeriFederationressanizations),它是国内工会和国际工会的大联盟。

地方性工会一般以某个企业的员工或某一地域的员工为中心组成。地方性工会的领导人由会员们选举产生。

当他们的工作表现不佳时,他们很容易失掉其位置。

地方性工会有自己的代表和服务人员。工会代表是工会聘来管理工会事务和帮助工会成员的全日制工会官员。工会代表负责管理地方办事机构、组织与资方的谈判、吸收其他企业雇员加入工会等工作。工会服务人员本人是企业的员工,他们被选来兼任工会成员的第一线代表,负责与企业管理人员协商解决各种申诉,并在工作场所其他与雇员有关的事务上充任员工的代言人。

11。2国家劳工关系法典

在将近25年期间通过的三个法案合起来被称为国家劳工关系法典,这三个法案是:①瓦格纳法案(Wag);②塔夫脱-哈特莱法案(Taft-HartleyAct);③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Landrum-GriffinAct)。这三个法案中的每一个,都是针对工会与资方关系的某些方面而制定的。图11-1显示了这一法典中的每个法案的基本着眼点。

11。2。1瓦格纳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案通常被称为瓦格纳法案,它被认为是劳工大宪章(MagnaCartaofLabor)。不论用什么人的标准来看,该法案都是亲工会的。瓦格纳法案实质上等于声称,美国政府的官方政策是鼓励集体谈判。该法案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推进了工会的发展:①它确立了工人们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些权利资方不得干扰和妨碍;②它确定了什么是资方在劳工问题上的不公正举措;③它促成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建立,并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强制实施瓦格纳法案的各项条款。

11。2。2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劳资关系法案)劳资关系法案(LabemeionsAct)更以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而著称。这一于1947年通过的法案,回答了那些认为工会力量过于强大的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该法案试图平衡劳资谈判的均势。它的目的是力图通过限制工会的活动来抵销亲工会的瓦格纳法案的影响,因此该法案被认为是亲资方的。该法案成为国家劳工关系法典的第二个组成部分。这一新的劳资关系法从某些角度对瓦格纳法案的所有主要条款进行了修订或限定,从而为工会确定了一个全新的行为典章。

(1)危及国家安全的罢工

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宣布某一罢工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危及国家安全的罢工指罢工影响了某一产业或其中的主要部分,并由此使国家的健康发展或安全受到了防碍。

(2)工作的权利

塔夫脱-哈特莱法案的一项具体条款,即第14(b)条款值得在此特别加以解释。这一条款被称为工作权利条款,它对只雇用工会会员的企业或俗称的“闭门企业”

(ClosedShop)具有重要影响。这类企业要求一个人必须先加入工会然后才能被雇用。出于对“闭门企业”允许工会“操纵”谁可被考虑就业和谁必须被企业所雇用这种做法的反对,第14(b)条款宣布除与建筑有关的职务外,闭门企业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不过该法案允许

“工会企业”(UnionShop)的存在,所谓“工会企业”,是指那些要求员工限期加入工会的企业,通常期限为受雇后的30天~60天内。该法案还承认“工会代理制企业”

(AgencyShop),这类企业要求,拒绝加入工会的员工应缴纳相当于人均工会税费的款项作为工会代表的服务费。

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还规定,各州可以自行通过限制强制工会会员制的法律。据此,一些州通过了工作权利法律来禁止“闭门企业”和“工会企业”。这些法律之所以被命名为工作权利法,是因为它们规定:一个人在不加入工会的情况下“有权参加工作”。

11。2。3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劳资关系报告与公开法案)1959年,作为“国家劳动关系法典”第三部分的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得以通过。按理说,工会应是一个民主的机构,在这个机构中,成员们通过投票来选举领导人和批准劳工合同。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的部分目的,就是确认联邦政府负责保护这些民主权利。以下是工会会员受到保护的一些重要权利:

。提名和投票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权利。

。出席和参与工会会议的权利。

。要求退休金基金得到恰当管理的权利。

11。2。41978年行政部门改革法案

作为1978年行政部门改革法案(CivilService

&of1978)第7章的联邦政府劳资关系章程,在确定联邦政府与工会关系的问题上发生了重大转变。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哪些方面可以谈判哪些方面不能谈判。例如,该法律规定:每小时工资水平和某些员工福利属不可谈判领域,它们须由国会法案来确定。

11。3工会化过程

工会化过程可以以两种主要方式之一开始:①现有工会将一个行业或企业作为发展目标;②根据员工的要求组建工会。

工会化过程一旦启动,所有工作活动都必须符合针对私营企业员工的劳工法律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者符合针对公共部门员工的联邦或州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守各种有关法律和规定,否则,各方的所作所为将受到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指控,其各种结果也将被推翻。在明确了各种法规的要求后,工会就可以开始推进工会化的进程,这一过程可见图11-2。

11。3。1发起组织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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