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鉴于企业所面对的各种竞争压力,企业必须使报酬成为有效的并且是企业有能力承担的花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提供过高报酬的企业将很难与付酬相对较低但却更有效的企业进行竞争。
8。3。3公平
人们希望在基本工薪、奖励和福利等所有的报酬方面享有合理的对待,这就是公平的观念。换句话说,公平就是人们对一个人的所做(投入)和所得(产出)关系的合理性的感受。投入是一个人带给企业的东西,包括教育水平、年龄、经历、生产力以及其他的技能和能力。这个人所得到的东西是他用工作所交换来的各种回报。所得包括工薪、福利、表彰、成就、威望和其他种种报答。应注意,产出既可以是有形的(来自身外的报答如工薪和福利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内在的回报如被人赏识和成就感)。
(1)报酬分配过程正义与结果正义在关于企业的研究中,有一个日益重要的公平议题,即企业正义问题。其中所涉及的两个重要的方面,是分配过程正义和分配结果正义。分配过程正义指关于员工报酬决定的过程和程序的公平性受到普遍的认同。基本报酬、工薪增长以及工作表现衡量标准的确定过程,都应使人们感到合情合理2。分配结果正义指对劳动报酬分配的合理性的感觉。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分配正义原则。
(2)保密的与公开的分配制度
另一个关于公平的问题涉及到企业对其分配制度所允许的公开或保密程度。被保存在“封闭”系统内的分配信息包括:其他人的收入水平、工薪增长情况和企业的分配等级和变化幅度等。
禁止讨论个人收入的政策很可能被违背。同事间确实交换关于报酬的信息。此外,阐明分配制度有助于防止扭曲的信息以小道消息的方式散播。通过使分配曝光,那些真正按工作表现分配的企业就可以进一步强调工作表现对于获取更高收入的必要性。在存在客观的个人表现标准的情况下,分配曝光的作用尤其明显,比如对某些销售工作就是如此。
8。4分配制度方面的法律约束
报酬制度必许服从各种法律的约束。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作小时数就是法律所干预的两个重要方面。
8。4。1公平劳动法
公平劳动法是对报酬分配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该法律有三个主要的目的:①建立最低工资标准;②通过加班条例限制员工每周工作小时数;③阻止不公正地使用童工。
(1)覆盖范围
原则上,公平劳动法所覆盖的范围包括从事跨州商贸的企业,和拥有等于或多于两名员工且每年销售总额不小于50万美元的零售企业。规模非常小的、家庭拥有并经营的实体以及家庭农场一般不包括在覆盖范围之内。
(2)有加班费身份与无加班费身份在公平劳动法下,员工被分为可免付加班费的人员和不可免付加班费的人员。可免付加班费的人员包括那些所占职务被划为业务主管性的、行政主管性的、专业性的或驻外销售性的员工,企业对这些人员的加班加点无须付费。不可免除加班费的人员指按公平劳动法必须对超时工作付加班费的员工。
在确定一个人是否处于免付加班费地位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中的各种事项斟酌决定的权力。
。用于从事例行的、手工操作的和文书性工作的时间比例。
。收入水平。
根据公平劳动法条款,可以将职务分成以下三类:。按小时付费制。
。付加班费的薪水制。
。不付加班费的薪水制。
根据公平就业法,企业必须对小时工资制员工的超时工作付加班费。而对薪水制职务来说,企业则须依法区分哪些职务属免付加班费的,哪些是应付加班费的。
在薪水制下属应付加班费的员工受到公平劳动法的保护,从而企业必须支付加班费。应付加班费的薪水制职位通常包括秘书的、办事员的和某些蓝领工作职务。表8-1显示了无加班费人员及决定免付加班费的因素。
注: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见:Executive,Administrative,professional,andOutsideSalesExemptioheFairLaborStandardsAct,WHPublio。1363(Washington,DC:U。S。DepartmentofLabor,EmploymentStandardsAdministration,WageandHourDivision)。
(3)最低工资
公平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该法律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只有经过国会的动议才能够予以改变。
(4)关于加班的条款
公平劳动法确定了对加班付酬的具体要求。其有关条款规定,除非员工不属于条款的覆盖范围,否则对每周40小时以外的所有工时都应支付1至1。5倍的加班费。
(5)补假
补假被用作对加班费的一种替代形式。不过,在私营部门,除非补假时间等于加班时间的1至1。5倍,否则就是非法的。此外,补假不能从一个开支周期推到另一个开支周期。这类条款所允许的唯一一个例外是公共部门,如消防人员和警察以及数量有限的其他类员工。
(6)童工条例
公平劳动法中的童工条例规定,无特别工时限制的就业年龄最低为16岁。对有危险职务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岁。对年龄在14岁~15岁者在校外工作小时数的限制如下:
①在校日(周一至周五)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18小时;非在校日(星期六和星期天)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得不超过4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