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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释盗首(第1页)

轻释盗首

【原文】

霍邱县尹陈之揆,解县民某被劫一案,盗首胡选,连线被二件到省,委余会同首府审讯。赃经主认,胡选供同伙八人,伊为首。八人内,有壬大、壬二之名。首府曰:“此案我昨日复问,竟是诬良为盗。”余曰:“何以言之?”首府曰:“赃不确。”是日提盗复审,首府将事主掌责二十,事主不敢认赃。次日,同见柏台,首府谓胡选为良民,赃证不确。柏台信之。余曰:“此案办监候待质为妥,万一同伙者他处拿获,又供胡选在内,将若之何?胡选不可释也。”柏台不从,余曰:“胡选果释放,某不敢办此案。”遂改委候补某刺史、安庆某别驾同讯焉。时陈令已升寿州,遂被参革职,捕役五人治罪,胡选释放矣。嗣接河南来咨:某县获盗壬大、壬二,供出曾在霍邱县劫抢某家,首犯胡选纠约去的。幸胡选犹未走远,仍拿回收禁。制宪提犯至下江正法。柏台镌二级,首府及同讯二公皆镌五级,陈寿州开复,捕役释放。使余略为瞻询,亦罣误其中矣。

《宦游纪略》

【译文】

霍邱县令陈之揆,破获县民某被抢劫一案,盗贼头领胡选,连同两床线被一起押送到省城,委派我和事发当地的知府审讯。赃物已被当事人确认,胡选供出共有八个同伙,他是首犯。在八个人中,有壬大、壬二的名字。知府说:“这个案子我昨天又审过了,竟然是把良民诬陷为盗贼。”我说:“凭什么这样说?”知府说:“赃物不确切。”这天提出盗贼复审,知府把当事人打了二十手板,当事人怕得不敢再认赃物。第二天,我俩一起去拜见御史,知府说胡选是良民,赃物证据不确凿。御史相信了他的话。我说:“这个案子办成秋审后再对质裁定较妥当,万一同伙在其他地方被抓获,又招供出胡选在其中,那怎么办呢?胡选不可释放。”御史不听,我说:“胡选如果被释放,我就不敢承办这案子了。”于是改派候补刺史某和安庆别驾某共问审讯。当时陈之揆已升迁寿州知州,于是被弹劾免职,五个捕役被依法惩处,胡选被释放。随后接到河南送来的公文:某县抓获盗贼壬大、壬二,供出曾经在霍邱县抢劫某家,是首犯胡选纠集去的。幸亏胡选还没走远,仍然将他捉拿关押起来。总督提出犯人到江苏正法。御史被降二级,知府和参与审讯的两名官员都降了五级,陈之揆官复原职,捕役无罪释放。假使我当时稍微迎合上司的意思,也就会和他们一样因过失而受处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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