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心名例
【原文】
一部律例精义全在名例。求生之术,莫如犯罪自首一条。余初习法家言,邻邑拿获私铸以所供逃犯起意案,已咨部完结。越二年,逃者获,讯不承为首。例提从犯质鞫,犯已远戍,诸多掣肘。适松江友韩升庸在座,谓可依原供而改捕获为闻拿自首,则罪仍不死,案即可完。邻令用其言,犯亦怡然输供。余心识之,后遇情轻法重者,辄袭其法,所全颇多。曩于《佐治药言》曾记删改自首之报。
辛亥寓长沙,闻绥宁盗首杨辛宗在逃,知官中比其父限交辛宗,乃赴案投首。司谳者谓:“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不准援减,仍拟斩决。余旋即归里,未见邸钞,不知部议云何。窃思《犯罪自首律》云:“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是指未经破案者言也。《事发在逃律》注云:“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乃得减本罪二等。”又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议覆苏臬陈奏定例:“闻拿投首,除盗犯按本例分别定拟外,余犯俱于本罪上准减一等。”是皆指被告被缉而言,故云“闻拿”也。杨辛宗事发在逃,闻限比其父,挺身投案,正苏臬所奏。虽无悔过之心,尚存畏法之念者。而多一不忍累父之心,似可矜原。按本例免死发遣,未为曲法,而曰:“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是必逃在事未到官,律得免罪者,方可依“闻拿自首”科减。使杨辛宗避罪远扬,不顾其父之比责偷生,迟久被捕弋获,亦止罪于斩决,不致刑更有加。绎读谳词,殊切耿耿。近日读律之友,遇一加重成案,辄手录以供摹仿。在杨辛宗,死何足惜。万一“闻拿自首”之律例不可径引,则凡案类辛宗之被缉,而事非强盗者,亦将棘手狐疑。况原谳云:“杨辛宗因事主家止妇女,辄向事主回骂,临时行强,被指名缉拿。其投首在伙犯获后,不准援减。”查辛宗劫止一次,并未伤人,视凶劫伤主之盗首,尚属情事较轻。特以首在被缉之后,仍拟斩决,恐将来援以为准,从此盗首总无生路。且案未破而自首者,千百中未闻一二。其甘心投案,多因捕缉紧急,比及父兄子弟,动于一时天性之恩,到官伏罪。如并此一线天良而绝之,则在逃之犯,更无自首者,“闻拿自首”之例,几成虚设矣。
案非手办,事阅九年,疑实在胸,终难自释,因论治术,商及律例,愿以正之高明。
《学治臆说》
【译文】
一部律例的精要部分全在律书前面的名例部分。求生的方法没有什么比得上犯罪自首这一条。我当初学法律的时候,邻县破获了私铸钱币资助逃犯的案子,已经征询刑部意见结案。过了二年,逃犯被抓获,审讯时,他不承认自己是首犯。按惯例要提从犯审问。但从犯已远戍边地,提审起来有很多牵制和麻烦。正好松江的朋友韩升庸在场,他建议可以依照原来的供词,但把捕获改为听到官府捉拿而自首,这样罪犯仍可不判死刑,案子也就可以了结了。邻县县令采纳了他的建议,犯人也很高兴地承认了罪行。我心里记下了这种方法,后来遇到情轻法重的情况,常常采用这种方法,很多人得以保全性命。以前我在《佐治药言》一书中,曾经记录了删改为自首的报告。
辛亥那年(1791),我寄住在长沙,听说绥宁县的盗贼头领杨辛宗畏罪潜逃,他知道官府限令他的父亲交出儿子后,就主动投案自首。主审官员说:“这种情况和没有破案,不知道罪犯姓名,犯人就悔罪自首不同。”不准引用成例减罪,仍拟判处斩决。我不久就回到老家,没见到朝廷的官报,不知道刑部对此案如何评议。我私下思考,《犯罪自首律》说:“凡是犯了罪还没有被发现时就自首的,赦免他的罪名。”这是针对尚未破案的情况说的。《事发在逃律》的注解说:“如果犯罪潜逃是在未被官府捉拿之前的,本来不必加罪,还能在本罪的基础上减去二等。”还有乾隆三十八年(1773),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陈某上奏的成例时说:“听到官府捉拿后投案自首,除盗犯按照本例分别定罪之外,其余犯人都在本罪上准许减罪一等。”这都是就被告发和被通缉而言,所以说“听到官府捉拿”。杨辛宗事情败露后潜逃,听到官府限令他的父亲交人,于是站出来,投案自首,正符合江苏按察使所上奏的情况。他即使没有悔过的想法,也还存有畏法的念头。而且还多一份不忍心连累父亲的孝心,这样似乎值得怜悯原谅。按照本例免予死罪处理,算不上是歪曲法律。主审官员却说:“这种情况和没有破案,不知道罪犯姓名,犯人就悔罪自首不同。”这就是说犯人潜逃一定要在事情还没有上报官府,按照法律得以免罪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听到官府捉拿后投案自首”的条文加以减罪。假使杨辛宗畏罪远逃,不顾及他父亲要承担限期交人的责任而苟且偷生,很久以后才被抓获,对他的判决也最多是斩决,不会加上更重的刑罚。我研读那位主审官员的判词,始终耿耿于怀。近日习读法律的友人,遇到一件加重罪名的成案,我就手录这些情况以供他摹仿。对于杨辛宗而言,他被处死没什么值得我们惋惜。万一“听到官府捉拿后投案自首”的律例不可以被引用到判案中来,那么凡是类似杨辛宗那样被通缉,但事情并不属于强盗的案子,也将令人感到棘手和疑惑。何况原来的判词说:“杨辛宗因当事人家中只有妇女,就对当事人回骂,临时实施抢劫,被指名通缉捉拿。他投案自首在同伙被抓获之后,不准引用成例减罪。”现查杨辛宗实施抢劫只有一次,并没有伤人,把他和行凶抢劫伤害当事人的盗贼头领相对照,尚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只因他在被通缉之后才投案自首,就仍拟判处斩决,恐怕将来引此为准则,从此盗贼头领不管怎样做都没活路可走。况且案子还没有破就自首的,在成百上千件案子中也没有听说过有一二件。那些甘心投案自首的犯人,大多数是因为缉捕紧急,牵连到父子兄弟,由于顾及骨肉手足之情,才到官府自首。如果断绝了这唯一的天良,那么在逃的犯人,更加不会有自首的了,所谓“听到官府捉拿后投案自首”的律例,几乎就成了虚设了。
这个案子不是我亲手经办,事情已经过去了九年,但胸中实在存有疑问,终究难以自我排解,所以借讨论治术的机会,商议到律例问题,还请高明之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