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所买田
【原文】
六十年前,濮牧郅与州监生范姓父子交好,说事过钱最亲暱。开州有田数顷,价甚廉。范诱郅同买,而契止范名。后郅罢官,将回山右,不能有田,亦不敢言。范遂据其田,索价,延不与,止立一借数百金之券。郅归后,屡命其子来索,范则款之,而与之少许盘费。其子死,无人过范氏问者。
今郅之孙徙河南,已中举,贫甚。检旧箧,见范借券,不知为田价也,持券来索。范不理,遂具控。予阅其券,属真。顾年久远焉,知非已还失缴废纸?斥郅刁赖,又念郅英年举人,且前牧孙。久闻范无良,因问范曾与人有讼案否,吏以二十年前叔侄争产案呈。查范监生弟死侄幼,范主家事。比析箸,有田二十余顷,止以数顷与侄。前牧问范何以多十余顷,范手开一单,日某处系妻奁田,某处系媳奁田、某处几顷系前任郅太爷田。族长众证单亦同。盖范既诓郅,田又独专,其利如此。
遂唤范至,年已八十余。初犹强辩,及以其亲笔单示之,乃俯首无词。以年远,且范家亦落,酌断二百金与郅。范姓来翻控,则好言劝止之。因见为恶无不破者,故录之。
《事友录》
【译文】
六十年前,濮州郅知府与州里的监生范姓父子关系很好,经常互相借贷钱财。开州有几顷田地,价格十分便宜,范劝郅合伙买下,但契约上只写范的名字。后来郅罢了官,将回山西,无法再占有田地,也不敢明说。范就独吞了田地,郅向他讨钱,范不给,只给了一张借数百两银子的借条。郅回去后,几次叫儿子来讨钱。每一次,范都加以款待,而给他少量路费。等郅的儿子也死了,就没有人再过问这事了。
如今郅的孙子迁居到河南,中了举人,但非常贫寒。他翻检旧箱子时,发现了范写的借条,也不知道是为了田价,就拿着借条来讨债。范不予理睬,郅孙就起诉了。我看了借条,确实不假。但年代久远,又怎么知道不是已还债务而没有缴还的废纸?我要斥责郅刁赖,又想郅英年中举,而且是前任知府的孙子。而我一直听说范行为无赖,就问手下,范曾经与别人打过官司没有?吏拿出二十年前的叔侄争家产的案卷呈上。原来是范监生弟弟死了,他侄子年幼,由范主持家事。等到分家产时,有田地二十多顷,范只给侄子几顷。前任知府问范为什么多占十多顷,范开列一张清单,说某处是妻子陪嫁的田地,某处为媳妇陪嫁的田地,某处是前任知府郅太爷的田地。族长和各证人的证词也相同。范骗了郅,又独占了田地,获得这样的大利。
于是我把范传来。他已经八十多岁。开始时,他还强辩,等我给他看他亲笔书写的清单,他才低下头来,无话可说。由于年代久远而且范家也已经败落,我酌情判了二百两银子给郅。范家人来反诉的,我就好言劝止。因为看到作恶的人必定要遭报应,所以我将此案写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