谳狱
【原文】
古云“杀人者死”。但狱贵初成,伤凭细检,不可有不尽之心,不可有不殚之力,迟则变生,速则事定。余三任州县,所定命案不下百余,惟于当场研取确情,从未在堂录囚。一遇命案,单骑前赴,兼裹数日粮,从仆二人、刑书二人、干役二人、快头一人、仵作一人、皂隶四人,不令远离一步,以杜私弊。公案离检所不过丈余,至则先问两造口词,即令仵作同两造及地保公同检验,不厌其详。所报伤迹,详录草单,俟三词合同,方亲至检所逐一加验。稍有疑惑,令仵作再验,果见伤迹、凶具相符,然后亲注伤单。如犯证俱齐,即先录邻右口词,再录证见,再录死者之亲,众供画一,始取凶犯口词,或一人,或两三人,细细研鞫,分别何人造意、何人先下手、何人伤致命,务求颠末了然,确定首从,不可模糊。所伤械物,迅即追起,不可姑缓。果无遁情,再复问各犯,翻驳尽致。果无反复,令刑书朗诵口词,与各犯仔细倾听。书押毕,即将凶犯重杖。其不行解散、助殴加功者,亦加重杖,以纾生者之忿,以慰死者之心。各犯应释者释,应保者保,应羁者羁,务于当场研决,不得迟滞牵累。
返署后即行申报,密即串叙招看,复核妥协。俟宪批下日,即行点解。断不从书役之言,以不迫限为迁延之役也。夫不于堂上对簿,则主唆起灭之奸弊易绝;不待久远起解,则杀人正凶之供吐难移。此余数年亲历者也。如检验时凶犯脱逃,或所去不远,即令随从干役刻即追捕。倘于一、二日度其可获,即在彼处坐候了局;或已远飏,即悬赏缉捕,仍于当场将各犯口词照前录定归署。俟获犯之日,先行密审,然后质对,立即起解。所谓迟则变生、速则事定者如此。
【译文】
古人说“杀人者死”,但案子贵在刚刚判决之时,伤痕应该仔细检验,不可以不尽心,不可以不尽力。迟了容易出现变化,快了则能够把事情搞好。我三次担任州县官职,所判决命案不少于一百件,每次都是在现场获取真实情况,从来不在堂上重审囚犯。一旦发生命案,我就单骑前往,带着几天的粮食,带着两个仆人、两个掌管文书的狱吏、两个办事的差役、一个捕快的头目、一个查验尸伤的仵作、四个衙役,不让他们远离一步,以杜绝私弊。我设立的案桌距验尸地点不过一丈多。一到现场,我就先讯问原被告双方,随即命仵作与两造及地保一起验尸,不厌其详,所报伤痕详细记录在草单中。等三方的验词相符了,我才亲自到验尸的地方,逐一加以验证。稍有疑惑,就命令仵作再进行验尸。等真的看到伤痕与凶器相符合,就亲自填写伤单。如果证人到齐,就先记录邻居的口述,再记录证人证词,再记录死者亲属的口述。众人的供词一致了,才开始获取凶犯口供。或是一人,或是二三人,细细审问,辨别谁是主谋,谁先下手,谁造成致命伤,务必弄清细节,确定首从,不可含糊。造成伤害的凶器应该立即追查起获,不可稍缓。直到没有了不清楚的情节,就再次审讯各犯,充分地翻供、驳回。最后没有反复了,就命令掌管文书的狱吏诵读供词,让各犯仔细倾听。画押后,就对凶犯施加杖刑;那些当时没有散开、反而帮助殴击的,也加杖刑,以舒缓生者的愤怒,以慰藉死者的心灵。犯人中应该释放的就释放,应该取保的就取保,应该关押的就关押,务必当场决定,不能延滞拖累。
返回官府后,立即上报;同时反复查看供词,核实妥帖。等上司批复下达的日子,即予起解执行。切不可听从书役所说,在不超过规定期限的范围内拖延。不在堂上对质,则易于断绝教唆诉讼的弊端;不在过长的日期内起解犯人,则杀人凶犯的供认难以翻异。这是我几年的亲身经历。如果检验时凶犯已经逃脱,或离开不远,就命令随从干役马上去追捕。倘若估计一二日内可以抓获,就在那里等待结果。如果凶犯已经远逃,就悬赏缉捕,并于现场将各犯口供如上记录后返回官府。等到抓获凶犯,先进行秘密审讯,然后对质,立即起解。正所谓迟了就要生变、迅速则事情容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