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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限外病死(第1页)

辜限外病死

【原文】

辛丑,馆龙游王晴川明府(士昕)幕。县民卢标于正月十三日戏镫,与邻人余某争道互殴。卢被余某踢伤小腹,不能言语。当晚舁至余某家,禀典史验伤痕,取保辜,延外科调治。至二十八日,伤痊送归。二月初二日文昌神会,卢赴饮,醉归,越夕身热,属其弟延内科汪姓诊治,至初九日病故。

报验,邻邑汤溪何君代验,小腹伤痕与典史原报伤分寸、颜色相符,止叙迎镫争踢一节,录供通详,而汪姓医病未曾诘实。晴川归县复审。余以为小腹致命,系必死之伤。当速死之处,例不得过三日。今卢标之死距踢伤二十七日,在保辜正限之外。自余至卢,路隔里许。二十八日既能走行归家,则原伤久痊可知。初三患病,不延外科而延内科,则是病非伤可知。晴川传汪医细鞫,追出药方医案,卢病起伤寒属实。余又念受伤痕迹日远日消,受伤颜色日远日减,卢死已阅二十七日,是尸身之伤与生前之伤毫无消减,恐验亦未确。因属晴川,详请会原验官复审。至十月,会鞫。何君坚持初详,晴川遂专详请委贤员开检。尸腹腐烂,牙根顶骨并无红色。委员兰溪梁君不敢填格。十二月,晴川携骨赴杭州,而何君已于大计案内参,才力不及矣。

《梦痕录》

【译文】

辛丑年(1781),我在龙游县王晴川(士昕)的幕府中。县民卢标在正月十三日赏灯时,和邻人余某争道,打起架来。卢被余踢伤小腹,不能说话。当天晚上卢标被抬到余某家,由负责司法的典史检验伤痕,交付保辜,请外科医师治疗。到二十八日,卢标伤痊愈,被送回家。二月初二是文昌神会,卢前往,喝醉酒返回,过了一个晚上身体发热,嘱咐弟弟请来内科汪姓医师诊治,到初九死去了。

报请检验,由邻近汤溪县的何君代为验尸。卢标小腹的伤痕与典史原来报告伤痕的分寸、颜色相符合,因此只记录了有关迎灯争踢一节以供审讯,而汪姓治病的情况也没有问清楚。王晴川回县衙后复审。我认为卢标因小腹而致命,是因在致人速死的部位留下了必死的伤,通常不超过三天。而卢标的死,距离踢伤已经二十七天了,在保辜期限以外。从余家到卢家有一里多路。二十八日那天既然能够走回家,则可以知道原来的伤早已经痊愈。初三那天患病时不请外科而请内科,则可以知道病的不是伤。于是王晴川传唤汪姓医生细细审讯,追查出药方、医案,知道卢标的病确实起自伤寒。我又想到伤痕时间久了会逐渐消失,受伤颜色也会逐渐淡化,卢标死去已经过了二十七天,而尸体的伤痕与生前的伤痕相比,却没有消减,恐怕验尸结果也不可靠。因此,我要王晴川发文把原验官员请来复审。到十月,此案进行了会审。何君坚持初次检验的结果,王睛川就专门上报,请派贤明的官员前来开棺验尸。结果是,尸体腹部腐烂,牙根、颅骨并没有红色。派来的兰溪梁君不敢就此填写表格。十二月,王晴川带着骨骼前往杭州,而何君已经由于吏部考察而遭到弹劾,无力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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