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窃情形
【原文】
余在平湖县刘明府国煊幕,适嘉兴守邹公应元命刘讯慈溪沈氏一案,而该县申文与事主报辞异。邹公疑为劫,刘君力言未允。余为邹公言:“内河宽五六丈者,缆数船东岸,遇风缆断而飘西岸,则数船必不能连樯如东岸无尺寸后先。况黄盘为外洋,无津涯。今事主之辞,以为三船同渔一处,被风飘至黄盘,又同泊,为三盗船同时抢劫,当无是理。”邹公爽然改容。诘事主,则兄弟三人始虽同渔,既遇风飘失,各不相顾,林好等十五人各窃各船,初非同谋,亦非同行,案遂定。顾两抚军谓洋匪宜重创,虽抢夺亦当援强盗律治之。幕中宾皆托故去,两抚军专令邹公承办。邹公听余定爱书,尽四昼夜,草凡十数易,拟林好绞,余十六人及续获七人,流、徒、杖、笞各有差,牵致者一无与焉。
《梦痕录》
【译文】
我在平湖县令刘国煊幕府时,正巧嘉兴府知府邹应元命令刘国煊审讯慈溪沈氏的案子,但该县送上来的文书和当事人诉状上的言辞有所不同。邹应元怀疑是三条船同时遭到一伙强盗的抢劫,刘国煊竭力解释,但邹应元不采纳他的意见。我对邹应元说:“内河宽达五六支,几条船用缆绳系在河的东岸,遇到风浪缆绳断裂,船只漂到西岸,那么几条船必定不可能像在东岸那样紧紧相连而没有间隔距离。况且黄盘是外洋,根本看不到河岸。现在按照当事人的说法,认为三条船在同一地方打渔,被风吹断缆绳后漂到黄盘,又停泊在同一个地方,被三条海盗船同时抢劫,按照推理是不可能的。”邹应元沉默片刻,终于改变了对此案的态度,就追问当事人真实情况。原来兄弟三人开始时虽然在同一个地方打渔,但遇到风浪后就各自漂散,失去了联系,林好等十五人各自在不同的船中行窃,当初他们就不是同谋,后来也没有共同作案,案情就此确定。但两位巡抚认为对外洋上的劫匪应当从重处罚,即使只是抢夺,也应当按照强盗的律例判刑。幕府的宾客都找借口离开了,两位巡抚就专门命令邹应元承办此案。邹应元听凭我拟定对犯人的判决书,经过四昼夜的时间,草稿修改了十几次后,我拟将林好判处绞刑,其余的十六人以及陆续抓获的七人,分别判处流、徒、杖、笞等不同等级的刑罚,没有牵连一个无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