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诬盗首
【原文】
余在广州府任,曲江县盗案首伙十四人发审后,解经司院提审无异,牌示次日即将首犯正法。昏暮时,忽接阳山县周(名家俊,江西人)禀云:“拿获盗犯某,审出曲江县解省劫案系伊为首。缘闻此案先经解省,必发府审办,移查不及,故遣家人解犯来省听候提质。”余将解来之犯另置一处,一面于司监提出曲江全案人犯,复加细讯,而假首犯仍供实为盗首。复隔别研讯,内一犯供语参差,因究得挟仇诬陷实情。余日:“一犯挟仇,他犯亦皆挟仇乎?”据供:同伙之犯,因本人已认,故不复与辨。复讯首犯,仍矢口不移。余谓众犯曰:“现在首犯既假,真犯尔等认得乎?”众犯曰:“伊为首纠约为盗,如何认不得!”时已四鼓矣,旋提阳山县解到者,与十三人质认。同指曰:“此真盗首也!”前认盗首者不禁放声大哭。问以何肯自诬?诉云:“畏刑,不敢翻供。今得再生矣。”盖曲江令曾用重刑故也。
天曙,即赴臬署呼门禀见,备述前由,自认审错处分,其为首者今日断不可斩。臬宪明(名山俊,任刑部尚书)曰:“我与同咎。”旋同请见抚宪董(名教曾,谥文恪),抚宪曰:“二公不必着急,我亦有错。”当即知会督宪。越日,复审定案,释假者诛真盗焉。此禀迟到一日,假首犯已正法矣,虽悔何追?周令之功伟哉!余服官二十余载,从无乞求上司事。因此案周公办事识大体,为乞院司,各宪皆应许之。迄阅十年,而周令犹困于封川小具怕。噫!
《宦游纪略》
【译文】
我在广州府任职期间,曲江县盗窃案的首犯和同伙共十四人审讯后,被解送省城,经司院提审后没有异议,牌示第二天就要将首犯正法。黄昏时,我忽然接到阳山县令周家俊的禀告说:“抓获盗窃犯某人,审问出曲江县解送到省城的抢劫案首犯是他。因为听说这案子先解送省城,必定会发到府中审办,发送移文核查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派家人押解犯人到省城听候提审对质。”我把押解来的犯人另外安置在一个地方,一面到监狱提出曲江县案子的全部犯人,又加以详细审讯,假首犯仍然供称自己确实是盗贼头领。我又把犯人隔开来,分别详细审讯,其中一个犯人的口供前后不一致,于是探究到挟仇诬陷的实情。我说:“一个犯人挟仇,其他犯人也挟仇吗?”据他们供称:同伙的犯人,因为假首犯本人已经承认了,所以不再为他申辩。我又审讯那个首犯,他仍然矢口不移。我对众犯人说:“现在首犯既然是假的,那么真首犯你们认识吗?”众犯人说:“他为首纠集我们盗窃,怎么会不认识!”当时已是四更了,我马上提出阳山县押来的那个人,和十三个人对质相认。众犯人都指着他说:“这是真正的盗贼头领!”先前自认是盗贼头领的人不禁放声大哭。我问他为什么肯自己诬陷自己?他说:“因为怕用刑,所以不敢翻供。现在我得以再生了。”大概是曲江县县令曾经用过重刑了。
天亮后,我就到按察使公署叩门禀见,详细讲述了前面的情况,自己承认审案错误,愿意接受处分,那个首犯今天绝对不可斩杀。按察使明山俊说:“我和你同样有过失。”他马上和我一起请求面见巡抚董教曾,巡抚说:“你们二位不必着急,我也有错。”他当即报告了总督。过了一天,复审定案,释免了假首犯,诛杀了真正的盗贼头领。如果此禀告迟到一天,假首犯就已经正法了,即使后悔还来得及吗?周县令的功劳真是大啊!我当官二十多年,从来没有求过上司任何事情。因为这个案子周公办事识大体,我为他乞求院司,各级上司都答应了他。这件事至今已过去十年了,但周县令还困守在封川这样的小县。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