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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还银获银案(第1页)

黄中还银获银案

【原文】

顺治十年三月,龙溪老农黄中与其子小三操一小船,往漳州东门买粪,泊船浦头。浦旁厕粪,黄所买也。父子饭毕,入厕担粪,见遗有腰袱一具,携以回船,解袱而观,内有白金六封。黄谓其子曰:“此必上厕人所失者。富贵之人,必不亲自腰缠,若贫困之人,则此银即性命所系,安可妄取。我当待其人而还之。”小三大以为迂,争之不听,悻悻径回龙溪。

黄以袱藏船尾,约篙坐待。良久,遥见一人狂奔而来,入厕周视,彷徨号恸,情状惨迫。黄呼问故。其人曰:“我父为山贼妄指,现系州狱,昨造谒贵绅达情,州守许以百二十金为酬。今鬻田宅,丐亲友,止得其半,待州守许父保释,然后拮据全馈,事乃得解。故以银袱缠腰入州,因急欲如厕,解袱置板,心焦意乱,结衣而出,竟失此银。我死不足惜,何以救我父之死乎!”言讫泪如雨下。黄细询银数与袱色俱符,慰之曰:“银固在也。我待子久矣。”挈而授之,封完如故。其人惊喜过望,留一封谢黄。黄曰:“使我有贪心,宁肯辞六受一?”挥手使去。这时船粪将满,而了久不至,遂独自刺船归。

行至中途,风雨骤作,舣棹荒村之侧。村岸为雨所冲洗,轰然而崩,露见一瓮,锡灌其口。黄亦不知中有何物,但念取此可为储米器,然重不能胜,力举乃得至船。须臾,雨霁风和,月悬柳外,数声欵乃,夜半抵家。小三以前事告母,两相怨詈,黄归扣门,皆不肯应。黄因诳云:“我有宝瓮在船,汝可出共举之。”子母惊起趋船,月光射瓮头如雪。手舁而上,凿锡倾瓮,果皆白镪,约有千金。黄愕然,悟蕉鹿之非梦矣。黄之邻止隔苇墙,卧听黄夫妇切切私语甚悉,明日,以“擅发私藏”首于官。

龙溪宰执黄庭讯。黄一无所讳,直陈还银获银之由。宰曰:“为善者食其报,此天赐也。岂他人所得而问乎!”笞邻释黄。由是迁家入城,遂终享焉。

【译文】

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的一天。福建省漳州府龙溪县有个老农名叫黄中,同他的儿子黄小三驾着一般小船,到漳州城东门去购买粪便,船停泊在河边码头。河岸边有只厕所里的粪便,是黄中所要购买的。父子两人吃完饭,到厕所里去挑粪,看见一个束在腰间的带状包袱不知是谁遗忘的,就携带回船上,解开腰袱一看,里面有沉甸甸的银子六包。黄中对他儿子说:“这些银子一定是上厕所的人所遗失的。有钱的人,一定不会亲自腰缠金银,如果是贫困的人,那么这些银子就同性命联结,怎能轻率地占为己有。我应当等待失主来而还给他。”儿子黄小三听后认为父亲拘泥守旧太傻,同父亲争论,黄中不听儿子的话坚持己见,黄小三气冲冲地独自回龙溪去了。

老农黄中把腰袱藏在船尾舱内,插定竹篙坐在船头等待失主。很久,遥遥看见有一个人发疯似地奔跑而来,急急地进入厕所四周寻找什么,彷徨地走来走去,接着大哭起来,情状凄惨和窘急。黄中呼喊他近前来询问缘故。那人说:“我的父亲被山贼诬指为同党,目前被关押在漳州府衙门的监狱中。昨天拜访富贵绅士请托去衙门说情,知州答应拿一百二十两白银作为保释酬金。今天我出卖田地宅院,求借亲友,只筹集到半数,想等到知州允许保释出我父亲后,再拼全力艰难地凑全这笔保释酬金。这样,这件事才能了结。所以我把藏有白银的包袱缠在腰上进州城,因为急于要上厕所,解下包袱放在坑板上,方便后因为心焦意乱,整了衣裤走出厕所,竟然忘了拿包袱,所以就丢失了这些银子。我去死不可惜,可是拿什幺来救我的父亲不陷入死罪呢!”说完,眼泪像雨一样流下。黄中详细地询问他白银的数量和包袱的颜色,都合符原物,就安慰他说:“银子没有丢失,在我这里。我等候您好久了。”说着从船尾舱里提出包袱交给失主,六包银子同原来一样。那失主见后始料不及地惊喜万分,从包袱中拿出一包银子给黄中。黄中拒绝说:“如果我有贪心,怎么肯不拿六包而接受一包呢?”坦然地挥挥手,示意失主离去。这时船中粪便将装满,而儿子却很久也没回来,他就独自划船而归。

黄中驾船行到半路,突然风雨大作,他就在一个荒村的岸边停泊避风雨。荒村的岸边被雨水冲洗,忽然“轰”地一声,岸土坍了一大块,在坍塌处露出一只瓮,瓮口用锡封住。黄中没有想到瓮里有什么东西,只是想把它拿回家去用来盛米,然而瓮很重,用力提举才提到船上。不多时,雨停风和,明月高悬柳枝之外,于是继续划船启程,橹声阵阵,半夜才回到家中。不料儿子黄小三早已回家,把父亲捡到银子又想还给失主的事告诉了母亲,母子两人都怨骂不已,等到黄中回来敲门时,两人都不肯开门。黄中因此欺骗他们说:“我有一只装有财宝的瓮在船上,你们赶快出来,大家一道抬回家。”母子两人听后惊喜地起床快步跑到船上,见月光下瓮的封口自亮如雪。三人用手抬瓮回家,凿开封口的锡,倾倒瓮内的东西,果然都是白银,大约有一千两。黄中见了惊讶得发愣,这才领悟到人生得失并不是梦,而是活生生的现实。不料,黄家的邻居只隔着一堵芦苇墙,躺在**听到黄家夫妇间的私下对话很详细,到了明天,以“擅发私藏”的罪名向官府告发黄中。

龙溪县县令下令逮捕了黄中,在大堂审讯。黄中一点也不回避事实,把拾到银子归还银子和捡回瓮发现银子的情形,原原本本陈述清楚。县令说:“做善事的人得到他应得的善报,这是上天所赐给的啊。岂能允许其他人也想得到它呢!”于是当堂笞罚那个邻居而释放了老农黄中。从此,黄中迁家住到了龙溪县城内,享福而终。

老农黄中进城,拾得白银六十两,无偿归还失主后,回家路上在一荒村岸边捡得一瓮,到家后发现瓮内竟有白银约一千两。邻居知悉后向官府告发。《大清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规定“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在他人地内得到私藏财物,应与地主平分。县令却依据“善有善报”原则,法外将白银全部判给黄中。并惩罚邻居。一时传为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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