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处罚毫不客气
某通讯技术公司向警方报案称:自2月以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该公司D160A电话语音卡的仿制品,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警方立案侦查发现,该公司原技术人员王某、陈某、饶某有重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嫌疑。经证实后,警方将三人抓获。
这三人原为该通讯技术公司员工,参与D160A电话语音卡的研发及生产活动,并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领取保密补贴,对公司加密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他们在离开该公司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其掌握的保密信息,带至他们另外成立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网上挂名的某公司,生产同一技术含量的V16电话语音卡,并利用其从原所在公司获取的经营信息,向其原客户低价销售产品。经权威部门评估,该公司的D160A电话语言卡技术折合人民币608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给原所在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折合人民币136万元。
法律聚焦: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权。(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三类: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对本罪处罚有两档:
一是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被害人因此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以背信弃义为耻
有人信奉在商界没有永恒的伙伴,只有永恒的利益。商人是自私的,凡事利字当头。心浮气躁热衷跳槽的人,喜新厌旧不断另寻新欢的人,背叛伙伴抽走资金技术的人,违反承诺撕毁协议的人,盗走商业秘密另立山头的人,无一不是为满足一己私利而背信弃义的。这种对企业、对合作伙伴的背弃,使企业及合作伙伴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其受到情感伤害。当然,这种背信弃义的人只是少数,然而他们破坏了社会规则,使社会经济环境处于信任缺失的危机中。因此,对背信弃义的行为,人们不能等闲视之、漠然处置,必须让背信弃义、损人利己的人付出高成本的代价,将其打入另册,使其在社会中无处立足,为公众所不齿。
(2)以信守承诺为金
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诺千金”。可见,国人自古以来就讲究言而有信,只要承诺了就绝不背弃。说到做到,不放空炮。如果一个人言而无信,说到做不到,他将失去信任、失去敬重、失去朋友。他的德行就有瑕疵,他的人格就会受到置疑。即使在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诚信也是最无价的资本,人们万不可轻率地丢弃或出卖它。
(3)维护诚信,人人有责
诚信的社会是人人期盼的,诚信的社会是人人需要的,诚信的社会是有序的,诚信的社会是安全的。为了让缺失诚信的人们找回诚信,为了让诚信规则得以维护完善,每个人都应从自身做起,人人自律。社会要强化诚信舆论,净化诚信环境,建立起针对违反诚信的制约机制和处罚手段。自律与他律并举,当人的自律不能保障诚信时,规则、法律作为他律强有力的手段,以便发挥保障与制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