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路(航道)养护费审计
公路养护费(简称养路费,下同)是国家规定由用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善的专项资金,实行“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管理原理。
航道养护费(简称航养费,下同)是经国家批准和地方政府规定,按照“以河养河”的原则,向航行于内河航道的运输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征收的内河航道养护整治资金。
养路费和航养费,按国家规定由交通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管理。
养路费和航养费审计的目的养路费和航养费审计的内容,包括费用的征收、管理、计划安排、使用和成本费用开支等方面。审计的目的主要是:(1)审查养路费和航养费征收的基础工作是否健全,有关征收管理制度能否做到“应征不漏”。
(2)审查养路费和航养费的征收是否合规,征收对象和范围、征费依据、征费标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审查养路、航道工程成本费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养路费收入审计(1)检查各征收单位是否建立了最本辖区机动车辆登记簿,登记车属单位、车辆数量、吨位及征费标准;是否建立了封存、报停车辆登记簿,及时交验牌照、行驶证、缴讫证等证件。
(2)检查各征收单位是否认真按照计征范围和标准征收养路费,有无任意扩大、减征或免征等情况。
(3)检查是否实行按牌照征收和采用银行托收无承付的结算办法,有无发生拖欠、拒交、隐瞒、逃漏征收养路费以及对集体单位、个体户、专业户的徇私舞弊行为。
(4)检查养路费票证管理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格,如票证是否统一印刷、保管,日常征收和收入管理是否分开,以及了解和检查单位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5)审查票证签发是否符合征收办法的规定,有无错收错发,如不该统征的单位发了统征票(即按营运收入总额比例计征),不该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该零征的而按旬、按次征收,以及拖欠、拒交等行为。
(6)审查养路费票证领取单编号是否连接,填写的领发票证数量起迄是否正确,字迹有无涂改;如有可疑,应进行核对,弄清问题。
(7)审查票证销号是否按月办理,作废和退回的票证是否连同存根一并交验,各征收单位是否认真做到帐、表、证、款四个相符。
(8)审查各征收站在收到养路费时,是否按规定及时解交银行、存入养路费专户;有无故意隐瞒、坐支、截留、挪用养路费收入,以及截留外包工程、利息、赔偿、罚款等收入,不作上交,存入“小金库”私自支用。
航养费收入审计(1)检查各级航养费征收部门对票据管理和征收的情况,各种航养费征收票证包括征收凭证、缴讫证、免征证和港航规费收据等类别,一般规定由省统一印制,发交各征收单位使用,格式是统一的,因此,不得仿制、假冒或启用其他形式的票证。
(2)审查航养费收入完成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认真执行征132收制度,做到计算正确,应征不漏,有无发生错收、漏收、擅自减免,涂改票证,任意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
(3)检查各级征收单位和人员是否将已收到的款项,及时解交银行,专户存储。有无截留收入、坐支挪用、隐瞒不报、化公为私,把专款转入“小金库”
或存入私人户头等行为发生。
(4)抽查过境船舶,核对票证,注意有无涂改、以多报少、漏交、抗交养河费的情况,并复核计算费率是否正确。
养路费和航养费支出的审计1。养路费和航养费支出计划的审计(1)检查支出计划的分配是否符合政策的规定,如公路小修保养经费与大中修工程预算分配的比例关系,公路工程支出与养路事业费分配的比例关系。航运工程支出与设备购置的比例关系等。
(2)检查据以编制支出的业务工作量及其各项消耗定额是否合理。
(3)检查人员经费编制的依据,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的估算,临时工雇用的人数计划,开支标准,以及民工出勤补助等计划拨款数。
2。支出审计的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1)是否按规定做到专项专用,有无挪用资金建造或扩大非生产性建设和购置非生产设备。
(2)出包工程价款是否按规定结算,预付款是否及时扣回。
(3)承包外单位的工程价款是否及时正确结算。
(4)施工管理费是否按开支标准,如差旅费报销、劳保用品、保健津贴的发放,有无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非生产人员过多,人浮于事,无事可干。
(5)检查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是否合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