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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有者权益审计(第2页)

(5)以实物投资时,其实际价值实际远小于投入资本登记价值,虚增投资人权益。

(6)无形资产投资作价不准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评估,且非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并非中国所必须,不适应中国现实条件。

(7)企业将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资金,资产评估净增值等没有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而是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冲减成本费用或当期收益。

(8)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数额小于登记规定的最低限额,即不符合以下规定: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商业公司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小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不得少于三万元等规定。

(9)企业溢价发行股票,其溢价净额没有按规定转作资本公积、而是转作发放股利等。

(10)在分担收益和承担经济责任的核算中,如资本公积的资本化,没有按投资者投资比例分配,而是收益分配倾向企业、个人所有者,风险承担倾向国家资本承担。如资本公积转作实收资本,没有按出资比例增加各投资人权益。

(11)提取盈余公积时间或比例不正确,如在纳所得税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大于或小于10%。

(12)“本年利润”核算不正确,特别是少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造成利润虚减,漏缴所得税。

在弥补亏损过程中,企业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已超过五年,仍继续在所得税前列支弥补亏损额。

企业税后利润漏缴国家规定的有关特种基金。

实收资本审计的方法和内容所有者权益审计包括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

审计。

企业筹建期间,实收资本审计应侧重于投入资本的真实性、价值确定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如期投入。

(1)1993年7月1日我国新旧会计制度正式接轨。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后,重点应审计在接轨过程中,企业是否准确划分现有资产的归属。有无侵占、削弱国有资产现象。

通过审查原会计制度中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挖革改拨款”

等科目的真实性,确定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和金额,与转轨后企业“实收资本”

明细帐核对,验证企业是否正确核算、结转国家投入和其他单位投入资本金额,特别注意有无少计国家投入资本,有无将应属国家投入资本如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挖革改拨款及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计入其他单位投入资本,或转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造成少计、漏计、转移国有资本现象。

通过审查企业固定资产在转轨过程核算的正误,验证企业有无减少实收资本中国家投入资本现象。由于新旧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不同,企业一部分原固定资产将转为低值易耗品。这时企业很可能在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中,同时冲减固定基金,从而减少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金额。可以通过对比新旧固定资产目录,核定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部分的价值,再审查其调帐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就能验证企业在固定资产调帐过程中,是否减少了国家投入资金。

(2)企业筹建期间,应通过审阅实收资本帐户、银行存款和合同、协议等,查证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是否如期到位,有无逾期应投未投,有无企业在实际未收到投入资金情况下,按合同、协议时间登记“实收资本”的现象,有无资金已实际投入而企业未入帐问题。

(3)通过对比有关部门核定企业注册资金是否符合国家对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查证企业经营能力是否真实。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各类企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少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不得少于三万元。

(4)通过审查“实收资本”科目、原始凭证、价值确认资料等,查证实收资本计价是否正确。特别应注重外商投入设备价格是否为国际市场公认价格,是否存在偏高现象;无形资产有无权威评估机构价值确认证明。无形资产投资比重是否在注册资金20%以内,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如商誉只有在兼并时才予资本化等。

(5)企业运营期间,应通过对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盘查等方法,审查投入企业资金有无在运营初期就被投资人抽回的现象,使企业注册资金名不符实,投入资金只是“名义”资金的现象。

总之,对实收资本真实性、合理性审计中,应侧重对实收资本增减变化的原因、计价证据和是否如期投入资本的审查,其方法主要是复核和验证。

在用外币核算投入资本情况下,还应注意是否正确进行汇兑核算,采用的汇率是否符合协议、合同或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是否由于汇兑核算而虚增或虚减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金审计的方法和内容(1)根据对资本公积贷方的审查,查实企业资本公积增加的原因,针对资本公积增加的不同渠道,审查其来源是否正确,增加额是否准确。

(2)在有投资活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核算中,应复核其资本公积的增加是否正确。

投入的机械、设备等,评估确定价值大于投资者投入约定的价值。大出的这部分价值就是资本公积额。针对这样形成的资本公积,主要审查评估确定价值是否真实,是否有正式的国家规定的权力部门出具的评估证明;其“实收资本”的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等事先的约定金额,资本公积额是否为评估价值与约定金额的差价等。

(3)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根据提供的发票帐单或评估证明,审查企业“资本公积”帐中是否相应增加资本公积,以及资本公积增加额核算是否正确。

(4)对由于外币结算而发生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应根据合同、协议中约定汇率折算与收到投资当日(或当月某固定日)汇率折算的差额,检验资本公积的增减是否正确。

资本公积增(减)额=实收资本日投资折算金额-约定汇率投资折算金额(5)对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应首先审查其评估机构是否为国家指定机构,其次审查评估业务是否在企业发生兼并、清算、验收或调帐等情况时进行的。企业自行对财产进行评估而产生的增值不能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6)对资本公积减少(即借方)的审计,主要审查其原始凭证中企业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根据,即将董事会批准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和方式,与企业实际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和方式进行对比,核实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金额和方式是否正确。审查其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有无借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名义转销企业财产等现象。

盈余公积金审计的方法和内容(1)在我国新旧会计制度接轨过程中,企业应将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及承包风险金等转入“盈余公积”。通过审查企业旧会计制度核算中上述资金净额总和,验证企业是否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入“盈余公积”。

(2)结合对企业“营业外支出”、“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的审计,查证企业发生的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息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际金额。以所得税后利润减去上述三项支出,并乘以10%,验证与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数额是否一致。如企业多提或少提,应进一步查明其原因。

(3)对企业任意提取盈余公积,首先审查其是否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其次按批准的比例验证企业实际提取是否正确,有无与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相混渚现象,多提或少提应进一步审计。

(4)对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应审查其是否有董事会批准文件,查证其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有无借用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名义,转移企业财产行为。

(5)将盈余公积金净值(即提取金额扣除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后),与注册资金对比,其比值应大于25%,小于50%。否则企业可能存在多提或少提现象。

未分配利润审计的方法和内容(1)审查企业应交的所得税以及国家规定税后应交的特种基金是否已按规定计缴。在资产、负债审计基础上,审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以及交纳所得税和特种基金是否及时入帐。

(2)审查企业“营业外支出”,验证企业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息是否真实、准确;审查企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分配投资者利润是否按规定或董事会会议决定进行,有无先分配投资利润而后提取盈余公积。

(3)审查企业是否正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审查企业亏损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虚报亏损的情况。

通过以上几项审查,可以验证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在此基础上,应调查了解企业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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