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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治狱立法(第1页)

王安石治狱立法

【原文】

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开封当此人死。安石驳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遂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事下审刑、大理,皆以府断为是。诏放安石罪,当诣閤门谢。安石言:“我无罪。”不肯谢。御史举奏之,置不问。

时有诏,舍人院无得申请除改文字。安石争之曰:“审如是,则舍人不得复行其职,而一听大臣所为,自非大臣欲倾侧而为私,则立法不当如此。今大臣之弱者不敢为陛下守法;而强者则挟上旨以造令,谏官、御史无敢逆其意者,臣实惧焉。”语皆侵执政,由是益与之忤。以母忧去,终英宗世,召不起。

登州妇人恶其夫寝陋,夜以刃斮之,伤而不死。狱上,朝议皆当之死,安石独援律辨证之,为合从谋杀伤,减二等论。帝从安石说,且著为令。

二年二月,拜参知政事。上谓曰:“人皆不能知卿,以为卿但知经术,不晓世务。”安石对曰:“经术正所以经世务,但后世所谓儒者,大抵皆庸人,故世俗皆以为经术不可施于世务尔。”上问:“然则卿所施设以何为先?”安石曰:“变风俗,立法度,最方今之所急也。”上以为然。于是设制置三司条例司,命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领之。安石令其党吕惠卿任其事,而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法,遣提举官四十余辈,颁行天下。

《宋史》

【译文】

有一少年得到一只喜斗的鹌鹑,他的同伴要这只鹌鹑,他不给,同伴依仗和他亲密就拿走这只鹌鹑,那少年追上去把他杀了。开封府判处少年死刑。王安石驳斥说:“按照法律,公开抢夺、暗中盗窃都是强盗行为。此人不给而那人拿走,这就是强盗行为;追上去杀了,这是追捕盗贼,既使杀死了对他也不应该论罪。”于是弹劾官府失误,把无罪判成有罪。府官不认罪,皇上把这件事下交审刑院、大理寺,都认为开封府判决得对。皇帝下令,免除王安石的罪名,但要他到官府去道歉。王安石说:“我没有罪。”不肯道歉。御史检举王安石奏禀皇上,皇上搁在一边不问。

当时有诏令,舍人院不能申请删除修改文字、王安石争论说:“真的如此,那么舍人就不能再履行他们的职务了,而一切听任大臣随心所欲了。自然不是说大臣有意倾斜谋取私利,而是说立法不当如此。现在软弱的大臣不敢为了陛下坚守法令而强悍的大臣又假借皇上的旨意歪曲法令,谏官、御史不敢违反他们的旨意,我实在感到担心啊。”这些话都冒犯了执政的大臣,因此更加和执政的大臣不和睦。后来王安石因为母亲病危离职,直到宋英宗去世,朝廷取用他也不肯应召。

登州有一个妇人,嫌他的丈夫长得丑陋,夜里用刀想把他砍死,结果受伤没有死。朝廷的官员都认为应判处死刑,只有王安石引用法律为她辩护,说是应该按照谋杀受伤,减罪二等论处。皇帝依从了王安石的说法,并且写成了法令。

熙宁二年二月,任参知政事。皇上对他说:“人们都不能了解您,以为您只知道经书学问,不通晓时代形势。”王安石回答说:“经书学问正是用来治理国家大事的,只不过后世所说的儒生,大致都是些平庸无能的人,所以世上的风俗都认为经书学问不能运用于国家大事罢了。”皇上问:“既然如此,那么您来施政的时候先作什么呢?”王安石说:“移风易俗,确立法令制度,是当今最急迫的任务。”皇上认为王安石的见解是对的。于是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下令王安石与主持枢密院事务的陈升之共同领导。王安石指令与自己志同道合的吕惠卿负责实施,因此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甲、免役、市易、保马、方田许多措施相继兴起,号称新法,派遣提举官四十多人,在全国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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