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吏访贼,昭雪僧冤
【原文】
向敏中丞相判西京,有僧暮过村舍求宿,主人不许;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是夜有盗人其家,携一妇人并囊衣逾墙出。僧不寐,适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明日必以此事疑我而执诣县矣。因亡去。夜走荒草中,忽坠眢井,而逾墙妇人已为人所杀,尸在井中,血污僧衣。主人踪迹捕获送官,不堪掠治,遂自诬,云:“与妇人奸,诱以俱亡;恐败露,因杀之,投尸井中;不觉失脚,亦坠于井。赃与刀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狱成,皆以为然。敏中独以贼仗不获疑之。诘问数四,僧但云“前生负此人命,无可言者”。固问之,乃以实对。于是密遣吏访其贼。
食于村店,有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问曰:“僧某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若获贼如何?”吏曰:“府已误决此狱,虽获贼不敢问也。”妪曰:“然则言之无害。彼妇人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问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往捕,并获其赃,僧始得释。一府咸以为神。
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遽决。
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时,有杀人狱已具。晦叔察情非是而面讯之,其人自谓不获真杀人者无免理,终不自明。僚属皆言无足疑。固留不决,而密以物色捕杀人者,得之。作《辨狱记》以戒理官。此其终不自明与僧云无可言者类矣。而皆不敢遽决,卒能获贼释冤,岂非尽心矜谨之效欤?
【译文】
向敏中丞相兼管洛阳时,有个僧人在傍晚时经过村子里的一个住户家请求住宿,主人不允许;请求睡在门外的车箱里,主人同意了。这天夜里有个盗贼进了主人家里,带一个女人并拿着用口袋装着的衣物越过墙走了。僧人没有睡着,正好看见了这一情景;他心想自己不被主人收留住在屋里,却强求住宿,明天主人一定会为要求住宿的事怀疑是我干的而把我捉拿送往县府。于是僧人逃离了这里。僧人夜里跑进了荒草中,忽然掉到一口干枯了的井里,而被带着越墙的女人已经被贼人杀死,尸体在井里,尸身上的血沾到僧人的衣服上。主人追踪僧人并把他抓住送到官府,僧人受不住严刑拷打,就自诬认罪说:“与那个女人通奸,引诱她和我一起逃跑;又怕事情暴露,于是杀了她,把尸体投入井中;不小心失足,我也掉到井里。赃物和杀人用的刀放在井旁边,不知是什么人拿走了。”定案以后,都认为是僧人杀了那个女人。唯独向敏中因找不到赃物和刀而怀疑僧人的交待。向敏中多次审问,僧人只是说:“我前世欠了这个人的命债,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向敏中坚持不断地审问他,才把实际情况说了出来。于是暗中派出官吏私访真贼。
官吏在村店里吃饭时,有个老太婆听说他从洛阳来,不知道他是私访的官吏,就问他:“僧人的案子怎样了?”官吏骗她说:“昨天已用笞刑在街市上处死了。”老太婆叹息道:“现在如果抓到真贼会怎样呢?”官吏说:“官府已经错断这个案子,即使抓住了真贼也不敢审问定罪了。”老太婆说:“这样的话,说出来也没有妨害。那个女人是这个村子里的少年某甲杀的。”官吏问那个人住什么地方,老太婆指着他的房子给官吏看。官吏去逮捕某甲,人赃俱获,僧人得到了释放。全洛阳的人都认为向敏中特别高明。
执法官吏分析案情,如怀疑有冤枉,虽然囚犯没有吐露申冤的言词,也不能匆忙判案。
宋朝丞相王晦叔任潞州知州时,有人被控杀人,已经结案了。晦叔看出情节不实,就当面审讯那个囚犯,那个人却说,没有拿住真正的杀人凶手,自己就没有可能解脱,终于不肯申辩。同僚属官都说没什么可怀疑的,晦叔坚决留住不判,秘密派人按照凶手特征缉捕,到底把凶手抓获归案了。晦叔专门写了一篇《辨狱记》,用来告戒执法官吏。这人始终不肯为自己申辩,跟那僧人说没有什么话可说的情况类似。办案的人都不敢匆忙判决,终于能抓获真正的盗贼,辨明冤枉,这难道不是尽心办事,同情无辜,谨慎小心的效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