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捍夺盗,死非斗杀
【原文】
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属吏,论为弃市。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当得捍。捍死而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
因以闻。报至杖卒。人称服之。
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不得辄与也。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谓法非是,不曰法当得捍乎?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
“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
【译文】
陈奉古主客做贝州通判的时候,有个士兵押解一个盗贼,盗贼的母亲想把盗贼抢走,士兵不让并进行了抵挡,盗贼的母亲仆倒在地上,第二天就死了。把士兵交给官吏后,被处以弃市的刑罚。陈奉古评论说:“对于看管、拘捕盗贼的人有关于罪犯迷失的法律规定。现在有人要抢走盗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抵御。在抵御过程中要抢人的人死了却以斗殴杀人论处,这是要看押的人不准负责看管、拘捕盗贼。伤害一个无罪的人放纵抢夺生事的人,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
于是把这个案件上报朝廷。下达的批复只是对士兵处以杖刑。人们都称赞、佩服陈奉古。
古人审议罪行,首先确定名分,其次推求情理。那老太婆想要上前夺走的,是被拘禁的盗贼;母亲虽然跟儿子很亲近,但是不能擅自夺走。这个拒不交给的,是管盗贼的士兵;即使士兵没有多大的权力,也不能擅自交给他人。上前夺走盗贼,实质等于夺人;拒不交给盗贼,实质等于抵抗。看上去好像是双方争斗,实际并非争斗。如果按争斗来论罪,这是没有确定名分,没有推求情理。奉古认为,法律不能这样处理,为什么不说法律应当允许抵抗呢?怎么归咎到法律上来?本来是使用法律的人搞错啦!
内翰沈括《梦溪笔谈》中说:“寿州有一个人杀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几口,知州认为这人犯了大逆不道的罪,妻子应牵连治罪。刑曹反驳说:‘殴打妻子父母,就表明夫妻情义已经断绝,何况是谋杀妻子父母呢?因此不应当再牵连他的妻子。’
“邢州有个强盗杀了一家,夫妇当时死了,有一个儿子到第二天才死。知州把他家财产按没有儿子、门户断绝的法律断给了出嫁女儿。刑曹反驳说:‘他家父母死的时候,儿子还活着,财产本是儿子所有。所谓出嫁女儿就是出嫁姊妹,不该有她的份。’”寿州案件的判决,错在没有推求情理;邢州案件的判决,错在没有确定名分。平庸的官吏使用法律,大抵多属这样。法律有什么错呢?这种情况,不只今天存在,古代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