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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量才用人 各尽其能(第1页)

5、量才用人各尽其能

“用人之道,尤为未易。己之所谓贤,未必尽善:众之所谓毁。未必全恶。知能不举,则为失材;知恶不黜,则为祸始。又人才有长短,不必兼通。是以公绰优于大国之老,子产善为小邦之相。绛侯木讷卒安刘氏之宗,啬夫利口不任上林之令。舍短取长,然后为美。”这是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之治后总结用人经验说的话。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优秀的人才也有他的局限性,也不是万能的。只有做到量才用人,才能最大效率地发挥人才的作用。

“身修家齐,家齐国治”是古时候每一个读书人入学的必修课程。懂得“廉耻”二字是君子修身的基本准则之一,“治国齐家平天下更是每一个有志之人的一生追求。

但能真正做到这些的人并不多。经过“十年寒窗苦”,一旦做了官,时常会把以前那套原则忘在脑后,一心想刮些“民脂民膏”,损公肥私,营私舞弊。至于身“修”不“修”,国“治”不“治”,干卿底事?由此要真正使国家安定,百姓乐业,就必须在选才上慎重,任使得人。在对官吏行为上做出硬性规定,整饬吏治,从而使官吏真正成为百姓的地方父母,帝王才能通过官吏“明明德于天下”。

由此,李世民制定了一整套铨选和考核官吏的制度,以肃清政风,使官吏始终如一,戒贪戒酷,以贯彻“才行兼俱”的任贤标准。

在人才任用这方面,李世民坚持“用人如器”、“量才授官”、“择人以四才,校功以三实”的原则。其中的“四才”,取其“体貌丰伟”。在这一点上,古人相信相由心生,人有善行,必形之于貌,人有恶行,亦形之于色,因此对人的形貌要求严格。可以说唐朝君臣都一样,不单是政治家,还是相面先生。二则取其“言辞辩证”。言为心声,言辞有条理者,心中有泾渭;言辞应答如流者,心中早有成竹。对言辞的要求是有较强科学性的,但并不全面,因此还要“楷法道美”。三取其书法,书法能体现一个人的精神风貌。四取其“文理优长”。文章是衡量人学识的试金石。“文理优长”言之有物的作者,自然必须有博古通今的学问,也要有审时格物的见识才行。

“四才”属于理论上的品评。而“三实”,考其德行、才用、劳效,就是从他以往的实绩为依据,在实践上评定才干和品格。“德增多以才,才均以劳,劳必考其实而进退之”,通过这“三实”的考评,综合“四才”的评定,对人才品级作出高下之分,“较之优劣,而定其留放,所以正权衡,明与夺,抑贪冒,进贤能,然后据其官资,量其注拟”。

这种比较严格的选才制度确保了人才的质量,其中的合理性仍值得今天的我们借鉴。但这种制度在实施之处并不能最终确保选用者都是干才。为此,贞观决策集团又制定了考课制度,以规定条款去衡量官吏的实际行为,以评定优劣,加以陟罚臧否,优胜劣汰。为此,中央机关专门设立了考功司,并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对各级官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黜滥陟贤。

贞观三年,李世民对吏部尚书杜如晦说:“近来朕见吏部选官择人,只取言行刀笔,不注重考察品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那时虽对有恶迹的官吏加以刑戮,可百姓毕竟已久受其害。到底如何,可获善人?”杜如晦道:“西汉时选才都是先将德行著称于乡里的人荐上,由州郡贡之朝廷,故当时号为多士。今我们每年选才,候选者数千,齐集才一时,加以有人善言词伪饰,所以急切间无法悉知德行,选司也只能配给品阶官位而已。铨简之理,实所未精,所以不能得才。”李世民便欲依汉时法,令本州群召。适值朝廷事务繁多,此事遂罢。而究其实,杜如晦这里所献之策,确为泥古之法。举贡制度和九品中正制的失败经验已经说明了这一问题。

贞观六年,李世民对魏徵说:“古人云:‘王者须为官择人,不可造次即用。’朕如今行一事,则天下万民齐观之;出一言,则四海百姓共昕之。用得其人,为善者皆得激励鼓舞;误用恶人,不善者俱得争相钻营。赏与其劳,无功之人自然惭退;罚当其恶,为恶者自然戒惧。朕因此知道赏罚不可轻易施行,用人择官更需谨慎选择。”魏徵说:“知人之事,自古为难,所以才需要考核大臣的业绩来决定黜陟,考察人品来决定取舍。今欲求贤才,必须审访品行,若知其善,然后用之。如果此人不能济事,只是才力不及,尚不足为大害。如果误用恶人,即使他的能力强干,可他的为人却必然为害极多。乱世之时,惟求其才,不顾其行。如今太平之时,必须才行俱兼,始可作用。”

相对于择人问题上的铨选制度和科举制度。在考核上,李世民则推出了考课制度和刑罚贪鄙的法令。考功司是设于吏部之下专门负责对官员进行考核的二级机构,设考功郎中,考功员外郎各一人,掌管对内外文武官吏的考课。考课的内容包括我们在前面篇章中提到的“四善”、“二十七最”。

与此同时,李世民又提出了黜陟使制度,不定期地派出朝廷大员到各地考察地方官的政绩和行为。然后根据考察报告,对地方官进行黜陟。贞观二十年,李世民派遣大理寺卿孙伏伽等二十二人巡察四方,考察“六条”。所谓“六条”,第一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第二条,二千石违公下比,依附豪强,通行贷赂,割损正令。第三条,强宗豪古,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第四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守典制,背公向私,谤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第五条,二千石署选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第六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犯此“六条”者,根据情形及恶劣程度加以贬黜刑罚。这原本是汉代监察地方官吏的准则。孙伏伽等人以之为标准,纠察官吏,将犯六条者“多所贬黜举奏”。李世民命褚遂良分类具录,具状以闻,自己则亲自根据其恶劣程度加以断决:“进擢者二十人,罪死者七人,流罪以下及免黜者数百人。”

贞观十七年,前太子承乾叛乱,洋州刺史赵节共同参与了谋划,根据当时例律,两人当处斩。但因为赵节是李世民之姐长广公主之子,李世民之甥。当时,主审者长孙无忌等暗中为赵节开脱罪责。李世民知道后,对长孙无忌等加以谴责,责令诸大臣按实依律,治赵节之罪。长广公主泣拜于李世民之前,“以首击地”,为儿子求情。李世民还拜,亦为泪下,道:“赏不能避仇嫌,罚不可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因此,朕不得不有负姐姐所托。”

李世民坚持自己的原则,大义灭亲。宁可得罪自己的姐姐,也不违背公道,有所偏私,毅然将赵节依律处死。与赵节同时处死的,尚有李世民异母弟弟汉王李元昌、名相杜如晦之子驸马都尉杜荷、贞观初年功臣侯君集等。处死侯君集时,李世民问群臣道:“君集有功于国家,欲免死罪,可乎?”群臣以为不可。李世民即对侯君集道:“与君长诀矣。”侯君集临刑,对监刑官道:“君集蹉跌失足,竟至于是。然而君集曾事陛下于藩邸,击取二国。代我乞请陛下念臣有微功,保留一脉以奉祭祀。”李世民赦免侯君集妻子儿女,徙至岭南。

李世民作为一名封建君王,对官吏操守的严格要求,对整饬吏治的重视,是从国家利益出发,而对人才制定的一种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些法规举措,有效地保证了贞观时期贤臣才士能慎终如始,兢兢业业,不敢苟私,以求令终。从而使整个贞观政治集团能较长时期地保持政治活力,使贞观臣子能精益求精,始终迈着前进的步伐,将中国历史在二十年间推上一个**,成为大唐盛世的良好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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