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从有别,一字救生
【原文】
官府案牍,有更易一字而轻重悬殊者,吏胥每藉是以舞弊。惟通州胡大宗伯长龄之封翁,尝改一字,救人之生,可以为法。封翁为州吏,承行盗案,犯供纠众自大门入,己定谳矣。翁知众犯因贫苦偶作窃,非真巨盗,言于官曰:“此到案而即承认盗情,必非久惯为盗者。今首从皆斩,似失入矣。”官以上司催迫,不及更缮招册为辞。翁请于大字添一点,为自犬门入。且言:“某仰体公好生之心,并无私弊。”官悟而从之。一举笔间,而拯十余人之命。宜其食报于后。
《冷庐杂识》
【译文】
官府案件公文,有时候改动一个字而判刑轻重相差很远,吏卒每每借此做违法乱纪的事。只有通州大宗伯胡长龄的受过封赏的老父亲,曾经改了一个字,救了人的命,可以作为效法的榜样。受封的老人曾一经作过州府的小吏,承担办理盗窃案的任务,犯人供称纠集众人从大门进去盗窃,已经审判定案了。受封的老人知道这些犯人因为穷苦偶然偷窃,不是真正的大盗,就对负责办案的官员说:“这些人一到案就招认盗窃情节,一定不是长期偷盗的惯犯。现在首犯、从犯一律处死,好象失之于轻罪重判了。负责办案的官员拿上司催逼,来不及改写招认的口供为托辞,不改原判。封翁请求在大字上添一点,改为自太门入。并且说:“我敬仰体现公理救人生命的思想,并没有营私舞弊的打算。”办案的官员醒悟过来依从了他。一动笔,就拯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他在以后享受报答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