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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闻奸毙(第1页)

风闻奸毙

【原文】

霍邱县民范寿子家贫,其父佣于别村,以寿子赘于顾媪家为婿。媪家亦贫,卖馄饨为生。范入赘已一载,次年正月十四日忽不见。媪使义子杨三各处寻觅无踪。范父疑其被害,屡至媪家寻闹,语侵杨三,为杨推跌,遂列词控县。

县令王某集讯,不得其情。适署内雇一乳妇至,乃顾媪同村人。问知媪婿事否,妇曰:“闻之邻家,似是因奸致命。”王因此有成见在胸,日以重刑严讯。据供,顾氏与杨三有奸,杨起意与其母女将范寿子打死灭口。诘其尸所在,则云当下唤女弟及雇工某帮同将尸砍成八块,入锅煮汁,泼入土坑,将骨烧了,以期灭迹。数人异口同供,案情遂定。招解至府,亦无异词。

是时秉皖臬者为夏邑李书年先生。提勘时见犯供皆顺口而出,若熟诵者,屡诘驳之,均矢口不移。然不能无疑,因不敢详。院札提尸亲证佐到省,另委高太守廷瑶与某令复讯,各供相符。某令曰:“供甚结实,案不错。”高曰:“伪也。”先生曰:“何以见之?”高曰:“范寿子在岳家,正月十三日夜同妻母弟等出外观灯。灯散回家,应有二更时分。又斗牌回转,自已三更矣。范顾氏与杨三及母弟等商定,各持器械将范寿子殴死,自已四更矣。又将尸支解煮汁,捞骨烧灰,然后弃埋。人肉未经煮过,猪肉则日日买吃,煮烂必须一二个时候。若要熬成肉汁,非一昼夜不能。四更至五更,为时几何?此不确之大端也。况范顾氏住居集中,前后左右,各有紧贴邻居。死者被殴,岂无声息?焚骨臭味,岂无见闻?此理之易明而事之所必无者也。”先生曰:“诚然。且据供,肉煮骨烧,而肝肺肠肚尚无着落。似可从此跟究,或另有端绪。”

次日复讯,某令请病假不来。高先唤尸父至前,曰:“汝媳罪拟凌迟,杨三斩决,媳母媳弟及雇工皆绞监候,冤乎不冤?”尸父曰:“不冤。”高曰:“汝媳等正法后,设或汝子复出,则五人之命汝应抵偿。汝愿具结乎?”尸父曰:“我止告子久不归。其因奸谋死之情乃官审定,与我何干?”高将各犯一一研讯,仍供如前。高曰:“汝等供,肉煮了,骨烧了,肝肺肚肠安在?”各犯皆错愕,不能对,范顾氏及其弟顾三麻子乃叫冤。高曰:“范寿子若是活的,固可伸冤。或是全尸,亦可从此跟究。今既无尸,汝等又不能供出别的情节,何以见得冤?”顾三麻子曰:“地保同犯人等一路来省,他说此案实在冤枉。而解差切嘱犯人等,按察司衙门审案如有翻供者,就夹一夹棍。故此地保不敢乱说。”即提地保问曰:“此案是官访闻,是尸亲告发?”地保曰:“尸父四月初告状,官令役李遥同小人查访。访至范寿子姨父陈大风家,大风外出,其妻说:‘寿子十五日来拜年,住一宿,十六吃早饭去的。’”又提李遥问之,供亦相同。高曰:“此等情节何不回官?”遥曰:“小人回县,本拟禀明,值案已审定,乃私告于司阍者,反遭斥骂,因此不敢多言。”高将此节禀知先生,即委员提陈大风质讯。

时霍邱令王某已撤任,委陈令往署。高谓陈曰:“范寿子案不了,终是吾兄之累。不可不密为防范。设府县嘱陈大风不认,将奈之何?兄到任将陈大风交委员去,后传大风之妻,取结实口供,专人送来,使不能翻异。此事宜秘,不可泄露。”陈令诺之。越十数日,接陈令禀云:“大凤之妻已问明白。寿子十五在他家宿,十六吃早饭后去。并该氏口供一纸呈阅”云云。高留存案,及委员解大风到省讯供,则云:“正月十五寿子实未到我家。”取伊妻供示之,俯首无词。问其何以不认,供曰:“本府嘱云,若认寿子十五在家住,则此案无出路。故嘱勿认。”设使无伊妻之供,则案又不能翻矣。先生令将五人保候,饬该县确查寿子踪迹。

延搁半年,突有人至臬署大堂哭喊,自称范寿子。从前因赌欠债,被人逼迫,潜逃河南。昨遇邻人,告以家难,故赶来自投。先生令唤两造认之,果范寿子也。其狱乃白。

此案梁敬叔《劝戒录》载之,高青书《宦游纪略》亦载之。第梁书详于李而略高,高书又详于高而略李。其间姓名亦互异。兹取两书撮要而录之。首尾从粱,而姓名从高。盖高自记其事,而梁则述人之事也。

【译文】

霍邱县民范寿子家里很穷,他父亲在别的村里做雇工,把他入赘到一户姓顾的老妇家做女婿。老妇家也很穷,靠卖馄饨为生。范寿子入赘转眼已经一年,第二年正月十四日忽然不见了。姓顾的老妇叫她干儿子杨三到处寻找也没发现踪迹。范寿子父亲怀疑儿子被她家杀害,一再到老妇家吵闹,争吵中骂到杨三,结果被杨三推倒在地,于是他写了状纸告到县里。

县令王某把当事人都召来询问,也没搞清楚事情的真相。恰好官署雇佣的一个奶娘来了,她与姓顾的老妇是同一个村里的。县令就问她知道不知道姓顾的老妇和她女婿的事,奶娘回禀道:“听邻居说过,好像是因有奸情而闹出命案的。”县令因此心中有了成见,天天用重刑严加审讯。据交代,顾氏与杨三有奸情,杨三就起意与她母女俩一起将范寿子打死灭口。县令问他们范寿子尸体在哪儿。他们说当时就叫顾氏的弟弟和雇工某帮忙将尸体砍成八块,放进锅里煮成汁,倒进了土炕,还把骨头烧了,想不留下一点痕迹。几个人供词都一样,案子就定了下来。县令命人将他们押解到府里,审讯时也没有其他说法。

当时安徽掌管按察司的是夏邑县人李书年先生。提审时他见各犯人交代时都是脱口而出,好像背得滚瓜烂熟,虽然一再盘问诘难。却都一点也不改口。但即使这样,也不能没一点疑问,所以李书年先生也不敢向上报告。都察院发文将死者亲属和证人都提到省里,另派知府高廷瑶和某县令再审,各人的供词都相符。某县令便说:“供词都经得起推敲,这案子不会搞错。”高廷瑶却说:“全是假的。”李书年先生问他:“你从哪里看出是假的呢?”高廷瑶分析道:“范寿子在岳家,正月十三日夜同妻子、岳母、妻弟等人一起外出观灯。看完灯后回家,应该是二更时分。又打牌打了好几圈,那自然是已到三更了。范顾氏与杨三以及母亲、弟弟商量决定,然后各拿了器械将范寿子打死,自然已到了四更了。他们又把尸体支解开煮成汁,捞出骨头烧成灰,然后或倒或埋。人肉我没煮过,猪肉则是天天买来吃,猪肉煮烂总要一二个时辰,假如要熬成肉汁,没一昼夜时间是不可能的。四更到五更,一共有多少时间?这是案子不可靠的最大疑点。况且范顾氏家与人家靠在一起,前后左右,各有紧贴在一起的邻居。死者被殴打,难道没有一点声音?焚烧尸骨的臭味,难道一点也闻不到?这些道理很容易分析清楚,而这案子是绝对不可能有的。”李书年先生说:“确实是这样。而且根据供词,就算肉煮了,骨烧了,那肝肺肠肚还没有着落。似乎可以从这里跟踪追究,或许能另找到线索。”

第二天再审,某县令请病假不来了。高廷瑶先把死者父亲喊过来:“你媳妇的罪行要处凌迟,杨三要处斩决,你媳妇的母亲和弟弟以及雇工都要处绞刑而等秋审时再行裁定,你觉得冤不冤?”死者父亲立刻答道:“不冤。”高廷瑶又问:“你媳妇等人被依法处死后,假如你儿子又活着出来,那么被处死的五条人命你应该抵命赔偿。你愿意画押具结吗?”死者父亲说道:“我只是到官府状告我儿子长久没回家。其他那些因为奸情而谋害人命的事是官府自己审定的,与我有什么关系?”高廷瑶将各个犯人一一分开盘问审讯,他们的供词仍与以前一样。高廷瑶突然问道:“你们交代说肉煮了,骨烧了,那么肺肝肚肠哪里去了?”各犯人一时都张口结舌,回答不上来,范顾氏和她弟弟顾三麻子这时就大叫冤枉。高廷瑶说:“范寿子现在假如还活着,那当然可以申冤。就算是个全尸,也可以从此跟踪追究。现在既找不到尸体,你们这些人却又供不出别的情节,那又怎么证明你们蒙冤受屈呢?”顾三麻子供道:“地保和犯人一起到省里来,路上他说此案实在冤枉。而押解的差役再三关照犯人说,按察司衙门审案时假如有人翻供,就要夹一夹棍。所以地保不敢乱讲了。”高廷瑶马上把地保提来询问:“这案子是官府探访听到的,还是死者亲属告发的?”地保回禀道:“死者父亲四月初告状,官府下令叫差役李遥和小人一起查访。查访到范寿子姨父陈大风家,陈大凤外出了,他妻子说:‘范寿子正月十五来拜年,住了一宿,正月十六吃了早饭走的。’”高廷瑶又提李遥来询问,李遥的供词与地保一样。高廷瑶斥道:“这样的情节怎么不回禀官府?”李遥答道:“小人回到县衙,本拟立即禀报,正好案子已经审定,就私下告诉了把门人,结果反倒遭了一顿斥骂,所以再也不敢多说了。”高廷瑶将这些情况禀告李书年先生,就派人将陈大凤提来质询。

当时霍邱县令王某已撤职,已派了一个姓陈的县令前去代理。高廷瑶对姓陈的代县令说:“范寿子这件案子不了结,终究是劳累兄长的事。兄长对这事不能不严加防范。假如府县关照陈大风不要承认,那可怎么办?兄长到任后要将陈大风派人带走,然后再传讯陈大凤的妻子,得到翔实的口供,要派专人送来,使他不能翻供。这事一定要注意保密,千万不可泄露出去。”姓陈的代县令答应照办。过了十几天,高廷瑶接到他的报告:“陈大凤的妻子我已询问清楚。范寿子正月十五在她家住了一宿,正月十六吃了早饭后离开的。现将陈大凤妻子口供一纸呈上。”高廷瑶把这张口供记录留下来备案,就派人将陈大凤押到省里讯问,陈大凤说:“正月十五那天范寿子实际上并没来我家。”高廷瑶把他妻子的口供记录拿给他看,这一来他低下头无话可说了。问他为什么不肯承认,他供道:“府里关照,假如承认范寿子正月十五那天在我家住,那么这案子就没有出路了。所以关照我千万不要承认。”假如没有他妻子的供词,那这案子又翻不过来了。李书年先生下令将顾氏、范顾氏、顾三麻子、杨三和雇工五人取保候审,饬令霍邱县查清范寿子的踪迹。

过了半年,突然有人到按察使大堂高声哭喊,自称就是范寿子。他说以前因为赌博欠债,被人追逼,不得已之下偷偷逃到了河南。昨天遇到邻居,告诉他家里遭难,所以赶来自己投案。李书年先生下令叫原告、被告双方来辨认,果然是范寿子。这案子才大白天下。

这案子,梁恭辰的《劝戒录》上有记载,高廷瑶的《宦游纪略》上也有记载。只是梁恭辰的记载比李书年详细而比高廷瑶简略,高廷瑶的记载又比梁恭辰详细而比李书年简略,各书记载中姓名也各不相同。现在把《劝戒录》和《宦游纪略》两书中主要部分合起来记录。事件的头尾根据粱恭辰的说法,而人物姓名则根据高延瑶的说法。因为高廷瑶是记录自己经历的事,而梁恭辰则是讲述别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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