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伤尊长
【原文】
江苏抚臣庄有恭具题:蔡亦凡与嫡侄蔡通之妻卢氏通奸,被蔡通撞遇,砍伤奸夫蔡亦凡,杀死奸妇卢氏。将蔡亦凡拟绞立决,蔡通依“刃伤伯叔父母”律拟绞立决等。因议得:断狱务期平允,援例贵有折衷。
律载:“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此言本夫捉奸杀死奸夫,统得勿论。即至杀死有服尊长,亦无另有治罪之条。若本夫因捉奸仅致伤尊长,则更可无论也。
又杀奸例载:“本夫本妇有服亲属,皆许捉奸。但卑幼不得杀尊长,犯则依‘故杀伯叔母姑兄姊’科断。”此则专言应许捉奸之两家,卑幼服属不得干犯尊长,亦止言杀而不言伤,而本夫之捉奸致伤尊长者,则尤可无论也。是以乾隆六年臣部奏覆河南按察使沈起元条奏:“本夫捉奸杀死尊长,当随时酌量议拟在案。”是因奸而杀尊长,尚在矜疑之律,若致伤未死,自应照律勿论。盖尊长内乱,律干斩、绞重辟,既予本夫以捉奸之权,自难禁其必无致伤之事。
详查律例检阅条议,从无本夫获奸致伤有服尊长,仍应科罪之文。此案蔡通因胞叔蔡亦凡与伊妻卢氏白日行奸,撞获,登时互殴致伤,并未致死。该抚遽将蔡通援照“刃伤胞叔”律拟以绞决,殊未允协。臣等详阅案情,折衷成例,蔡通既无科罪之条,自应予以勿论,应将该抚拟以绞决之处毋庸议。
【译文】
江苏巡抚庄有恭报告:蔡亦凡与嫡侄蔡通的妻子卢氏通奸,被蔡通撞见,蔡通砍伤了奸夫蔡亦凡,杀死了奸妇卢氏。现在拟处蔡亦凡绞立决,按照“用刀刺伤伯叔父母”的律条拟处蔡通绞立决等等。于是我要谈谈我的看法:判决案件务求公正适当,援引律条贵在调和不偏。
法律上规定:“本夫在通奸的地方亲自抓获奸夫奸妇,当场将奸夫奸妇杀死的可以不作论处。”这是说本夫捉奸时杀死了奸夫,全都可以不作论处。即使是杀死服丧时理应穿上斩衰、齐衰等丧服的尊长,也没有另外治罪的律条。假如本夫因为捉奸只是打伤尊长,那当然更不用论处了。
杀奸的律条上规定:“本夫本妇亲属中服丧时理应穿上斩衰、齐衰等丧服的尊长,都可以捉奸。但卑幼不得杀尊长,如果卑幼杀了尊长则依照‘故意杀死伯叔母姑兄姊’的律条来判决。”这是专门说许可捉奸的是本夫本妇两家的亲属,而且卑幼不得杀尊长,但这只说不能杀死而没有说不能打伤,而本夫因捉奸而打伤尊长的,则更可以不用论处了。所以乾隆六年(1741)刑部上奏对河南按察使沈起元奏文的批复中说:“本夫因为捉奸而杀死尊长,应该随时酌量议论后拟处。”可见因奸而杀死尊长,论处时尚属有疑问而值得同情怜悯之律,至于那些打伤尊长但并没有致他死命的,自然应该按照法律不予论处。尊长与卑幼发生奸情,律条涉及斩、绞等重罪,既然给了本夫捉奸的权利,自然难以规定他一定不能打伤尊长。
我详细查检律例检阅条的规定,从没有本夫因捉奸而打伤亲属中服丧时理应穿上斩衰、齐衰等丧服的尊长,结果要被判罪的条文。这一案件中蔡通因胞叔蔡亦凡与他妻子卢氏白日行奸,被他撞获,立刻互相殴打而使蔡亦凡受伤,但并没有致蔡亦凡死命。该巡抚马上援引“用刀刺伤伯叔父母”的律条拟处蔡通绞立决,这样断案很不恰当。我等详阅案情,折中调和过去判案已定的案例,认为蔡通既然没有应该惩处的条文,自然应该勿予论处,当然对该巡抚所拟“绞立决”的意见也用不着再作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