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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歧视违法童叟无欺可嘉(第1页)

消费歧视违法童叟无欺可嘉

据报道,有地方规定:60岁以上老人和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加港澳旅游团要加收200元的“年龄差别费”。不少市民向“3·15”消费者维权组织投诉港澳游中的这种现象,并质疑这种不平等待遇,有明显的年龄歧视成分。据旅行社的说法,这是旅游当地“地接”的要求。由于港澳游报价已经相当低廉,故接受购物能力不强的老人和孩子便是“亏本生意”,于是才加收团费来弥补低价团费的差额。而游客却认为,这纯属“霸王条款”,应立即取消。

法律聚焦:消费歧视

《宪法》第3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20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24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当事人签合同应真正体现平等、公平、合理、不因人而异、没有歧视等法律精神。

本文案例中的“年龄差别费”,实际上揭示出旅行社对老人和儿童的消费歧视问题。旅行社没有将老人和儿童与其他游客平等相待,此做法不仅伤害了老人和儿童的人格尊严,还侵犯了他们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旅行社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当老人和儿童作为低消费主体妨碍其利益最大化时,它便加收团费,霸王做派由此彰显。此行为不仅违法,也有悖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我们对老幼应关爱、呵护,不能将其视为可欺的对象,巧立名目盘剥算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所以,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履行监管、查处职能,对消费者负责,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童叟无欺的安全、放心、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案例警示:

(1)消费歧视是一种不良心态

经营者以挑剔的眼光看待消费者,以消费者的含金量高低来确定服务标准和心态,这就是十足的拜金主义。他们或漠视弱势消费群体的权益,或侵犯其利益,由于弱势消费群体不能极大满足经营者的胃口,于是,经营者便算计着怎样减轻自己的失望及失衡,消费歧视的种种花样就开始登场亮相,大有一种巧取胜于豪夺之势。消费歧视是一种不良心态,是一种经营恶俗,经营者没有以人为本,就会陷入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歧途。

(2)消费歧视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消费歧视,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经营者单方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平等待遇,显然它是一种典型的以强欺弱的霸王行径。它侵害了消费者依法拥有的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营者是一叶小舟,消费者是浮舟之水,水载舟亦覆舟。所以,切不可认为舟永远都会浮在水上,那可是大错特错了。

(3)消费歧视是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表现

消费中的种种歧视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规范和成熟。我们的市场经济还缺乏相应配套的消费信息指导和应有的宏观调控,我们的一些部门监督不到位,处罚有缺失,管理有漏洞。一方面,经营者应该加强自律,更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方向的引导,让规则看守经营者的行为,使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无处立足,让害人者终尝恶果,自断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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