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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客拼团好无奈自费增项不应该(第1页)

散客拼团好无奈自费增项不应该

张氏夫妇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每人交4730元团费和1000元的自费项目费,旅行社承诺到境外不再交任何费用。到了曼谷,导游又说,因该团人数不足,该旅行社已将此次旅游转给了另一旅行社,并要求张氏夫妇再交2000元自费金。张氏夫妇对此不满,认为某旅行社无视合同、不守承诺,纯属欺诈。

目前,国人旅游已不满足于境内的名胜古迹、名山大川,他们将目光纷纷投向国外。然而,随之而来的投诉表明,境外游尚存在散客拼团、自费增项等问题。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

法律聚焦:转团及旅行增项收费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转团(散客拼团)必须充分尊重游客的意愿,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以求得游客的理解与谅解,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实现顺利过渡与交接。同时,必须依法严格操作,才能不委屈游客,不留遗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22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如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案例警示:

(1)勿轻易接受散客拼团

散客拼团,意味着游客处于未知、待定的状态。他可能面临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诺的服务。由于临时拼团,会打乱游客的原计划和准备,会给其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与不安。游客人数增多也影响旅游质量,故游客不应轻易接受散客拼团,以免碰到更多的不如意。

(2)勿轻易中了自费项目圈套

一些境外旅游看似报价便宜,其实其中最大的猫腻是在自费活动上。只要到了旅游目的地,导游就会强迫游客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如果拒绝,此次旅游很可能大打折扣,或倍受刁难。此时,主动权已不掌握在游客手中,游客在异国他乡、孤立无援,只能屈从。所以,自费项目多价格高、开支不透明,这些往往是境外旅游的圈套。游客在出行前,最好轻易别签约,应向有出游经验的朋友多做一些咨询,选择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对自费项目加以明确约定,以避免节外生枝。一旦发现旅行社违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使其受到应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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