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前被解除经济补偿你要出
刘女士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负责食品操作。当时刘女士持有健康证。一年后,单位组织体检时,刘女士被查出为“肝炎病毒携带者”,虽然不需要休息和治疗,但属于终生病毒携带者。于是,卫生防疫部门吊销了刘女士的健康证。单位打算安排刘女士去做清洁工作,但刘女士没同意。单位因没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刘女士去做,遂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给予自己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聚焦: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性质的金钱。
(1)经济补偿的对象。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劳动者,具有单向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经济补偿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影响其生活的后果,以保证劳动者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所以,经济补偿具有补助劳动者生活的性质。
(2)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劳动法》第28条、第91条的规定。其经济补偿的情形有二: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也包括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包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为: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⑦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计算依据和列支:
①根据上述《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前述②、④、⑤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③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打工者,都可以享受用工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打工者因违纪、违法被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案例警示:
(1)企业应依法负起劳动合同补偿义务
企业在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不应忽略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补偿义务。不能因此行为导致打工者生活陷入生存危机或衣食无着的境地。企业一定要依法妥善处置,不能当成负担和包袱一推了之,不管不顾。否则不仅损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企业形象,还将留下遗患,造成企业与打工者间的激烈对抗,不利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企业应做好思想安抚工作
一些打工者有很深的单位情结,甚至将其工作单位视为终身依靠。所以,当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时,难免有种种的不舍及种种的失落。为此,企业应做好相关的思想开导及安抚工作,及时予以人性关怀与补偿,使其得到压力的缓解及情感的释放,调整心态适应变化了的现实,重新定位。这样企业与打工者间就不会剑拔弩张、怒目相向了。沟通是最重要的,有效的沟通可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取得共识。
(3)打工者应学会处变不惊
当打工者遭遇变故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学会增强自身的承受力,处变不惊。当然不能逆来顺受。当自己合法权利受损时,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决不让步。同时还应及时进行自我调整,以适应现实的变故。